罪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取得成果:检察院原定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律师介入后,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年执行。
案情简介:
C某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和同学K某通过58同城找到了一份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薪资6000元/月。入职后,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了出境工作的建议,C某担心国外并不安全,拒绝了人事部门的建议,而K某却幸然前往。而后的半年里,C某每每与K某视频电话时均会问及其是否安全、每天工作要做哪些事情,再多方确认无危险后才踏上了飞往境外的飞机。
到境外以后,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让C某发现自己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客服人员,而是像诈骗。于是向主管提出了离职申请,未曾想这一要求使其遭受到了殴打。C某的所有吃穿住行及每日工作,均受到了严格的监督,稍有不从便是拳脚相向。三个月后,C某换上了传染性疾病,再次以此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最终让其自行离开,C某才有机会返回祖国。
辩护思路:
【出境动机】C某系通过正规的求职渠道58同城寻找的工作,在一写字楼面试之后得知工作地点在境外并没有直接前往,而是在K某过去之后多次视频通话确认招聘单位属于客服之后才前往,C某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审慎义务,C某去之前不可能知道该公司属于诈骗公司,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主观恶性】C某到了境外培训几天之后知道该公司属于诈骗公司,第一时间向主管提出离职申请,但是遭到主管的恐吓、拒绝,C某最后也是借生病再次主动提出离职,可以说明C某一直都具有中止犯罪的意愿,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小;
【注意C某身份】C某已经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C某既属于本案的被告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
【参与程度】C某仅是炒群组的组员主要负责冒充真实玩家活跃群里气氛,其非导师也不教被害人投注,不直接对接被害人在诈骗行为中作用极小并且其在职时间仅有三个月,同时,在职期间,C某没有任何可以逃脱的机会,稍有不从便会遭受殴打,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C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
争议焦点:
量刑标准是按照涉案金额定还是参与时间定?
能否适用缓刑?
检察院意见:
1.本案经过审计,相关金额可以查清,应该按照涉案金额定罪量刑。2.开庭前;不同意适用缓刑;开庭后:同意律师意见不反对法院3个月以下的适用缓刑
律师:
1.本案审计报告并不能客观反映普通员工的诈骗金额,并且事实不清,建议按照参与时间认定更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
2.本案中C某主动回国终止犯罪行为;被骗出境,C某已经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强人所难;C某兼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等,建议法院参与时间3个月以下,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官判决:
1.同意普通员工按照参与时间定罪量刑;
2.对于部分参与时间短(6个月以下)同意适用缓刑。
结语:
1、本案考虑到是电诈案件检、法意见全案均不考虑适用缓刑,通过开庭律师全力辩护,检、法听取律师意见后综合全案考虑对于部分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彰显司法公正。
2、C某回国后公安机关找到他时直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被收监知道开庭后最终法院判决缓刑已经时隔数月,本案C某只有、退赃、坦白等情节并且本案属于电诈案件争取到缓刑实属不易,本案的结果即是律师的努力,也是司法机关以人为本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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