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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8 10:31:10 浏览:94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交通肇事罪
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亮点:全责,致一人死亡;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极端天气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封面语:体制内工作的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忽视的因素,结合极端天气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的综合考量,经充分的辩护,一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L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1日,被告人L某驾驶小轿车在江苏省3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与路北侧沿301县道由西向东步行的受害人发生碰撞,致受害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受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L某负事故的全责,受害人无责。
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L某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为其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调取卷宗并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调取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收集L某系打电话主动投案、积极送医施救受害人、无前科、平时在单位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彰等证据材料,并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为其争取受害人一方谅解等基础性的在辩护工作。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强有力的辩护的办案思路。审查起诉阶段固定了有关自首、积极施救受害人的辩护意见外,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质疑,发表了极端天气条件下不可抗力因素的作用,客观公正的评价犯罪嫌疑人涉案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终因受害人一方漫天要价而归于无功无返,检察机关对L某量刑建议是一年半,不适用缓刑
3、一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到法院,L某及其家人情绪低落,姜烨律师一方面做好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情绪疏导,另一方面重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判定该案焦点,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特别是极端天气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的影响,最大限度维护L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认定被告人L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证据不足
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因下雪导致路滑,行车困难,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告人L某也是在该种环境之下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天气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如果各方都无过错,就是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等等。违反这些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结合本案,被告人在案发路段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被告人的车速在规定的范围内、车况良好、保险齐全、驾驶证适格,只是因为在会车过程中踩了刹车,因路面结冰湿滑,才发生本案的事故,受害人本人在案发前半小时也是因为道路结冰湿滑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而认定其全部责任,显然,这样的认定没有突破交通事故相对人的范畴,对于死者一方可以认定无责,但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全责呢?不能!如果客观上存在其他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在进行刑事责任评判时,应当充分的考虑,才能体现罪责相当的量刑原则,机械的适用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体现罪责相当的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明显的过错,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意外因素占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责任仅仅是操作不当,当天被告人是要根据学校的指示到附近学校帮教的,而当天某县教育局是明确要求老师不准开车外出的,故认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当。
2、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施救措施
被告人L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同时冒险拦截一辆过路车,将受害人送至医院积极施救,事发后可以说是穷尽了施救措施,积极施救。
3、被告人L某系自首
被告人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拨打了110电话,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行为,之所以不在现场,是因为送受害人到医院抢救,故应认定L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4、被告人L某认罪认罚
被告人L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是认罪认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L某额外赔付受害人7万元
被告人L某在案发后在保险理赔足以满足受害人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仍然向受害人支付了7万元的额外赔偿,在庭审中,被告人L某亦表态如果受害人家属对于被告人谅解的话,该款项可以作为额外赔偿给付受害人一方。
6、被告人L某在案发后,积极与受害者家属商谈赔偿方案,多次联系受害者家属,争取取得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父亲书写的有关与受害人亲属进行沟通赔偿、谅解的情况,前后有二十多次,终因受害人漫天要价,未果,故没有取得谅解的责任不在被告人,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7、L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L某系有编制的美术老师,在此之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只是因为偶然原因即意外原因才酿成严重的后果,况且,此次事故属于过失犯罪,L某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基于这一点也请求法庭对L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L某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L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五、办案结果
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L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六、办案心得
1、刑事辩护要有永不放弃的精神。
本案受害人一直拒绝出具谅解,直到开庭结束也不肯谅解,辩护人一直不放弃,多方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开庭结束后仍不放弃,终于打破坚冰,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 为本案判决免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刑事辩护要有敢于挑战的精神。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鲜有被改定或被打破的先例,特别是像本案车辆撞到行人的情况,司法践中基本呈一边倒的态势,根本不会考虑极端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力,明知很难改定,辩护人仍然要坚持辩,不能改变什么,但只要做就足够了,一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法官内心的确信,或多或少的会动摇法官的量刑与判决的结果。

七、结语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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