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
结果: 不起诉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 L某某是否参与诈骗行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
二、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同案Z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L某某以做塑料颗粒生意为由诈骗R某某、J某某共计现金220万余元。L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投案并被。侦查机关以L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L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伟明律师作为辩护人。李伟明律师查阅案卷及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L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伟明律师与检察机关就L某某涉案情况以及法律分析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为L某某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L某某主观上无帮助Z某某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参与Z某某的犯罪行为。
2、Z某某的供述和判决书均证实L某某不知情且未参与犯罪行为。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L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有欺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李伟明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分析,成功为L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和证据的严格要求,也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法律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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