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C某和L某系夫妻。2019年5月,被告人C某在某网站交易平台上向甲(另案处理)购买“XX”网站及该网站上的书籍。购买后被告人C某进运营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提供下载服务,通过支付宝等向客户收取费用,采取按照不同书籍数量收费5元至8元不等的收费模式。运营期间,被告人C某负责网站日常运营、维护网站及书籍收集工作等工作,被告人L某负责客服工作。2019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C某与被告人L某在未取得任何著作权人授权与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站非法发行他人书籍作品2万余本,累计获利10万元。
二、辩护思路
1、本案定性错误,整体看待C某和L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零售”“侵权复制品”,对其适用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为恰当。
2、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具体违法的销售行为、涉案金额并未查清,C某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本案办案程序明显异常,可能存在选择性司法、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同地域之间的司法也应当尽量实现量刑均衡。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C某可能在上海就已被刑事处理过,其行为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一定要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则其在上海公安做过笔录、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5、C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立功。
6、起诉书对L某的指控并不准确,L某系,且系事中加入,其涉案金额并未查清,机关根本没有完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举证责任。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无论定性为何罪,其行为最终都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
7、L某较之不起诉的同案犯情节更轻,本案量刑明显失衡,即便最终一定要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三、办案结果
C某和L某在审判阶段找到四川事务所,詹勇、吕灵兮、钟灵柔律师紧急介入,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搜集大量不起诉案例,撰写书面法律意见和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对L某的起诉,法院对C某判处了更低的刑期,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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