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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潜逃多年,终被引渡归案——本网律师成安、陈武为Z某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浏览:6134次 案例二维码

涉嫌“合同诈骗”潜逃多年,终被引渡归案
——本网律师成安、陈武为Z某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关键词:引渡、合同诈骗、上市公司

一、【案情简述】

Z某曾经担任广东某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7年7月,广东某集团公司与成都某集团公司商讨“股权转让”事宜,并成为成都某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期间,据公安机关侦查,广东某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进行了“包装”,“伪造”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表并委托广东某审计事务所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其后,双方在1997年10月15日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成都某集团公司将40%的股份共为3421.6万股,以每股1.99元的价格,总价6800万元转让给广东某集团公司;《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广东某集团公司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协议》生效六个月内支付第二期2000万元,第二期资金到位后九个月内支付2000万元,第三期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支付800万元。成都某集团公司按约于1997年12月24日将持有的该公司40%的3421.6万股份过户给了广东某集团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按双方协议约定,广东某集团公司应向成都某集团公司付清6800万元,但广东某集团公司在1997年12月26日支付订金200万元人民币后,就再未支付余额。此后,成都某集团公司多次派人到广州或去函催款,广东某集团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

为应付成都某集团公司的催款,1997年12月10日,Z某指使本公司副总经理伪造了一份该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并向成都某集团公司出示。1998年8月,广东某集团公司将已过户的法人股股权在交通银行广州支行质押贷款3500万元后,支付其中的600万元给成都某集团公司,而将余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占为己有。199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承诺在未付清全部转让款之前,广东某集团公司持有的成都某集团公司法人股权仍属于成都某集团公司,广东某集团公司“无支配权”和“处置权”。

案发后,Z某潜逃出境至加拿大,于2011年2月17日被追捕归案。

二、【办案历程】

Z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网成安、陈武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陈武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律师询问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并介绍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向当事人解释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本案家属委托至审查起诉阶段结束。2011年4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三、【附件:《授权委托书》、《会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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