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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有何异同?

1353次播放 2021-09-28

大家应该听过一些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徇私枉法,包庇罪犯,那么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究竟有何异同呢?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律师讲解:

张三是甲县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李四的贪污案的时候,因为之前和李四关系不错,经常一起钓鱼,于是对李四涉嫌贪污的事实,不追查、不取证,还故意将原有的主要证明材料和部分票据遗失,导致局里对李四贪污案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这让李四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之后张三因他人举报被查获。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包庇了李四贪污的罪行,使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成立的是徇私枉法罪。 有人可能好奇了,为什么不构成包庇罪呢?

这是因为虽然两个罪名都是包庇罪犯,但是徇私枉法罪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而包庇罪则是通过作假证明、帮助隐瞒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只要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立本罪,不要求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司法工作人员较之普通民众有更多的权力,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将公权用于私利,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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