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与窝藏罪,两者皆属于中针对对犯罪行为进行掩盖、支持或帮助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包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明知”、“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以及“作假证明包庇”。包庇罪的核心在于对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积极的庇护,以阻碍司法机关对其追查、逮捕或者审判。例如,某人明知其朋友犯罪,仍为其提供住所、金钱资助,并伪造不在场证明,试图混淆视听,即构成包庇罪。
窝藏罪,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窝藏罪主要针对的是对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行为,旨在切断犯罪收益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防止赃物被追缴,保护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例如,某人明知某批珠宝是他人抢劫所得,却将其藏匿于自家仓库,甚至协助转手销售,以期逃避法律制裁,即构成窝藏罪。
对于包庇罪,应当着重查明嫌疑人是否直接参与了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过程,如提供住所、交通工具、资金支持等,或者是否通过制造虚假证据、作伪证等方式妨碍司法公正。对于窝藏罪,则应关注嫌疑人对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是否进行了藏匿、转移、收购、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如洗钱等进行掩饰、隐瞒。
包庇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罪则视犯罪数额及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