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枉法裁判的动机和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等;
⑶与相关人员往来情况、受人请托及接受现金、实物或者服务等物质性利益情况;
⑷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放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的存在形式、去向等;
⑸作出的决定书、裁判文书,违背实体法法律及程序法律情况;
⑹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情况如有无控告申诉、上访、自杀、伤残、精神失常及经济损失情况等。
2.被害人陈述:
⑴案件的事实真相;
⑵因枉法裁判而受到的人身、精神损伤、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请托人、受托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枉法裁判的动机、目的的证言;
⑵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经过、结果等。
4.物证、书证:
⑴犯罪嫌疑人接收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质性利益等;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⑶反映枉法裁判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的裁判文书、扣押、冻结、执行等法律文书、医疗诊断、检察院抗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当事人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等;
⑷作案工具、伪造、涂改、隐匿的证据材料、卷宗材料等;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的日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书信、通信记录等。
5.鉴定意见:
⑴笔迹、印鉴、公章、涂改、污损、文件书写时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⑵指纹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被害人伤亡、血型等法医鉴定意见;
⑷被害人精神疾病鉴定意见;
⑸司法会计、物品、估价等技术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受贿物藏匿现场、犯罪工具藏匿现场、隐匿证据现场、毁灭证据现场、伪造证据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⑵对尸体、人身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与有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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