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犯罪嫌疑人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决定作出的过程、不移交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结果等。
⑶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情况及处理结论,不移交案件的次数、人数,是否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侦查等;
⑷司法机关是否提出移交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无权力决定案件的处理,决定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情况;
⑸与相关人员往来情况,有无徇私舞弊情形、受人请托及接受现金、实物或者服务等物质性利益情况;
⑹不移交刑事案件违背的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情况及不移交刑事案件造成的后果情况;
⑺不移交的案件当事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有无继续违法犯罪情况及是否被刑事追究等。
2.被害人陈述:
⑴案件的事实真相及自己受到的违法侵害,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结果等;
⑵因不移交刑事案件而受到的人身、精神损伤、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请托人、受托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动机,目的的证言;
⑵实施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经过、结果等。
4.物证、书证:
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接收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质性利益等实物或照片;
⑵作案工具,伪造、涂改、隐匿的笔录、文件、决定、卷宗材料等,销毁的残缺性证据等;
⑶反映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文书、笔录、材料、当事人控告、举报、申诉材料、司法机关要求移送的决定书等;
⑷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的日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书信、通信记录等。
⑹反映不移交对象涉嫌刑事犯罪的材料、不移交对象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证据。
6.鉴定意见:
⑴对笔迹、印鉴、公章、涂改、污损、笔录、文件等进行的文痕检鉴定意见;
⑵会计、审计鉴定及税务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⑴不移交犯罪现场、转移犯罪工具、藏匿工具、货物现场及相关实物等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⑵犯罪嫌疑人接受贿赂、藏匿礼金、礼品现场及实物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8.视听资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与有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造成后果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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