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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第5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1、有强奸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涉案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基本证据包括DNA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事后的短信、微信等;
3、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使其不能反抗(如使用殴打等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不敢反抗(如持凶器威吓、揭发隐私、职务从属关系等要挟)、不知反抗(如酒醉、药物麻醉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勘查笔录、病历资料、伤情鉴定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基本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手机、车辆等定位系统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基本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3、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对于幼女的,因其生理上的特点,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有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明知违背妇女意志。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等;
2、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份及双方的关系、犯罪动机与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情况、被害人对案件的态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是否谅解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在校生等情节的户籍资料、学籍资料、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对被害人伤害及被害人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势鉴定等;(4)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等;(5)证明被害人系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的,要根据被害人的精神发育程度,区别对待。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明、证人证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等;(6)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7)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8)证明有自首、坦白等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9)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10)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 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强奸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提取相关生物性物质时,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及提取相关生物性物质,基本证据包括:(1)提取被害人身上的生物性物质;(2)生物性物质鉴定意见;(3)证实到案情况的到案经过等证书。
第一时间提取被害人身上的生物性物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依法提取;对被害人身上的伤势情况进行拍照固定。对提取的生物性物质应当进行鉴定。
2、对于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应当审查是否收集了现场的相关物证或含有犯罪嫌疑人生物特征的载体。
3、对于作案手段及经过,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生物性物质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报告;(8)犯罪嫌疑人供述;(9)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4、对于当事人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如果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收集、审查作案人员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人员的职业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对于被害人,应当收集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如果被害人系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应当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文件等。
被害人情况包括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性防卫能力。如果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学籍资料等证据,以便证明被害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如果被害人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发育迟滞等情况,应当收集残疾证、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心理测验结果报告等证据;必要时,还应当对被害人做精神病鉴定和性防卫能力鉴定。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应当注意审查询问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猥亵犯罪嫌疑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5、对于作案动机及预谋,要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利用特定关系(比如养父与养女)或者职权关系(比如上下级从属)乘人之危,逼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同样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利用招工、职务升迁、奖金分红等相引诱,女方为谋取利益,不惜以身相许而发生性关系的,不认定为强奸罪。基本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证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时,需注意因嫖资纠纷卖淫女报警强奸、因恋爱感情纠纷女方蓄意报复而报警强奸、因通奸事情败露后女方受丈夫胁迫或者担心夫妻关系恶化或恋爱关系破裂而报警强奸等情形。轮奸案件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事先或事中共谋,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6、对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如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如被害人在案发后存在怀孕、流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收集与之相关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7、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主观故意的不同以及对象的特殊性,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犯罪嫌疑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
(2)犯罪嫌疑人强奸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为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根据案情可能认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嫌疑人不以奸淫为目的且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4)将妇女杀死后,进行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奸尸行为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处理。
(二)各类型强奸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强奸时所采取的手段,强奸案件可以分为暴力类、威胁类、麻醉类。
2、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对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及时拍照固定,并对伤势情况进行鉴定;若被害人在报警前已经就医的,还应当注意收集被害人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
3、犯罪嫌疑人采用威胁等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过程的相关书证,如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采用药物或者酒精麻醉被害人的手段实施强奸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药物等物证,还可以对被害人的血样提取并进行药物鉴定、乙醇鉴定等。
5、犯罪嫌疑人存在自认犯罪情况的,如与被害人的谅解书、自认书或与被害人、证人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中自认犯罪的,应当收集上述与自认犯罪相关的书证。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强奸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生物性物质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检验报告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医院检验报告、伤势照片、生物性物质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检验报告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在作案人员使用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案件中,应重点审查作案人员能否对被害人形成强制、胁迫的实际状态,尤其是作案人员是否能够利用与被害人的从属关系形成胁迫,或作案人员的胁迫行为能否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应当搜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与被害人身上的伤势是否吻合;
(2)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性物质,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特征吻合;
(3)在采取麻醉手段的强奸案中,对被害人体内的血样鉴定结论,能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查获的药物吻合。
3、强奸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性侵的对象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或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对“明知”的审查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证据。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证明“应当知道”的过程是事实推定的过程。一般来说,只要有一定迹象表明被害人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犯罪嫌疑人就负有辨别和排除的义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辨别和排除义务的基本证据是:
(1)能够证实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被害人生活照片,被害人亲友、老师、同学等的证言;
(2)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认识,是否存在邻居朋友、亲属、恋爱、同事、同学等关系的证明;
(3)被害人关于在与犯罪嫌疑人交往或者发生性关系时自报年龄的陈述;
(4)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前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言行举止的证据。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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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他人报警 |
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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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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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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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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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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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作案人员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难以查清时,需对作案人员进行骨龄鉴定。查明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所需的基本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 |
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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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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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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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间、地点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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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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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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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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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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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工作情况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 在查证强奸罪犯罪事实时,生物性物质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报告对于查证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收集,若无法收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说明。在查证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时,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收集。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对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及时拍照固定,并对伤势情况进行鉴定;若被害人在报警前已经就医的,还应当注意收集被害人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存在自认犯罪情况的,如与被害人的谅解书、自认书或与被害人、证人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中自认犯罪的,应当收集上述与自认犯罪相关的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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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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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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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
犯罪嫌疑人采用药物或者酒精麻醉被害人的手段实施强奸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药物等物证,还可以对被害人的血样提取并进行药物鉴定、乙醇鉴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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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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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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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犯罪嫌疑人采用威胁等手段强奸被害人的,应当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过程的相关书证,如短信记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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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物质鉴定书、DNA鉴定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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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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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情况 |
户籍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 |
如果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被害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学籍资料等证据,以便证明被害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如果被害人存在精神疾病或智力发育迟滞等情况,应当收集残疾证、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心理测验结果报告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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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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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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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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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精神及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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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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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 |
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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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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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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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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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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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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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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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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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最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最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谅解协议、收条 |
如果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存在怀孕、流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收集与之相关的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证明因强奸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就诊记录、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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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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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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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一)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二)行为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三)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但不以奸淫为目的且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四)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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