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重点审查是否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⑵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和个人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何种事项、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实现;
⑷是否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收受财物的具体情况,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知晓情况。
2.证人证言:
⑴国家工作人员证言:
①与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及个人关系,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请托要求,因何接受其要求、其要求谋利的具体内容等;
②是否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谋取的利益,是否知悉行为人收受请托人财物。
⑵请托人等证人证言:
①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和个人关系;
②请托人是否向行为人转达请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的请托事项;
③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谋取利益是否正当;
④行为人是否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收受财物的具体情况;
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悉行为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参与收受。
3.物证、书证:
⑴犯罪嫌疑人收受的现金、物品、房屋、汽车等实物及照片等;
⑵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的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干部履历表等;
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记录、文件等;
⑷收受财物的有关书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借据、收据,以及房屋、汽车等财物的购买手续、证书等。
4.鉴定意见:
犯罪嫌疑人收受的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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