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行贿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方式,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⑶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及是否获得;谋取的利益是否是非法利益;是否因谋利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⑷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行贿的详细经过;
⑸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归个人所有;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
2.受贿人的证言:
⑴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⑵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⑶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珊晴况;
⑷为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经过、获取情况及因谋利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知情人与行贿单位、受贿人的关系;
⑵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
⑶行贿单位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⑷单位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关于行贿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况。
4.物证、书证:
⑴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⑵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责范围的书证材料;
⑶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及受贿人用行贿钱款购买的物品,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⑷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等记录,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⑸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⑺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⑻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
6.鉴定意见:
⑴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印鉴等笔迹鉴定意见;
⑵估价结论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现场、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反映单位行贿事实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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