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经过、结果;
⑶毒品的来源、产地、特征、种类、数量、价值、下落;
⑷共同犯罪的组织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
2.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行为。
3.物证、书证:
⑴毒品实物及照片;
⑵作案工具包括盛装物、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
4.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⑴查获毒品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⑴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鉴定意见;
⑵犯罪嫌疑人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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