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和具体内容;
⑶准备作案工具情况及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⑷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方式和作案手段;
⑸盗窃的次数,是否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
⑹所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财物数量、金额、种类、特征;
⑶被害人可能感知到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知情人关于案发时间、地点、嫌疑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等详细特征证言;
⑵抓获人、扭送人证关于抓获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及身体特征、衣着情况;
⑶收购、销售被抢物品人关于赃物出售人的详细特征,赃物的特征、种类、数量、价格等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运输工具、刀具、撬棍、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撬痕、毛发等;
⑶物品发票等,证明被盗对象物品的品种、价格等;
⑷赃款、赃物。
5.鉴定意见:
⑴对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痕迹、毛发等DNA鉴定意见;
⑶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犯罪工具的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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