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合法收入,包括本人工资和奖金、本人的合法积蓄和存款、本人依法继承的财产、合法受赠以及其他正当来源的财产等;
⑵实际拥有的财产情况,包括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用电器、存款、现金、首饰、贵重金属等动产及不动产;
⑶支出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消费费用以及其他支出如赠与他人的财产、罚款、罚金等;
⑷关于差额财产部分的说明、解释、辩解等。
2.单位负责人员、亲属、邻居的证言:
⑴行为人的工资、奖金及继承的合法遗产和接受馈赠、捐助等情况;
⑵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差额财产部分的说明、解释、辩解等是否属实的证言。
3.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情况;
⑵查封、扣押的行为人的存款(账本、存折),财物等物品及照片;
⑶单位出具的证实行为人工资和奖金及收人情况,行为人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表,银行存款存折,支取账单,合法收人来源的书面材料。
4.鉴定意见:
⑴文检、指纹鉴定;
⑵估价鉴定。
5.勘验、检查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不动产现场等;
⑵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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