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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公开刑讯逼供录像合乎天理国法人情

2021-06-22 15:42:00   7749次查看

转自:证据与刑辩论坛

作者:吕宏伟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近日,周泽律师因为在代理吕先三案件过程中,在微博上公开了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告知书中,周泽律师被指控“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我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周泽律师的做法合乎天理国法人情,不但无害而且有益。

 一、周泽律师的做法符合人民群众的正义观

       天理是一种存在于人民心目之中的无形观念,在西方法理学中天理是指自然法,在中华民族的观念之中,天理是一种向善的理念,是人性和法律的集合体。从天理的角度看,周泽律师披露侦查人员对吕先三案第二被告邵柏春刑讯逼供的视频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对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司法行为的强烈反对,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回顾我国近些年平反的冤案,造成这些冤案的原因几乎都少不了刑讯逼供这个关键词,在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中,刑讯逼供是被深恶痛绝的。周泽律师揭露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应该是被鼓励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面临暂停执业一年行政处罚的荒谬结果。这件事情公开之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也反映了人们期望司法清明的强烈愿望。人们期望司法能够越来越文明,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手段应该被严禁。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显然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正义观。

 二、周泽律师的做法不但不违法而且有法律依据支撑

       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在我国,自古以来国法的概念变化不大,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认为,周泽律师的行为违法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一方面,吕先三案是诈骗案并不属于不公开案件;另一方面刑讯逼供的录像是“辩护证据”,而不是案卷材料,同时周泽律师也不是违规公开而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周泽律师披露刑讯逼供录像的行为没有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反而是帮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刑诉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通过刑讯逼供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周泽律师公开刑讯逼供录像是为了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客观上也起到了帮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作用,何谈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呢?最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周泽律师不存在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所以此条规定依然不能适用。

       相反,周泽律师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做支撑的。首先,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周泽律师作为此事实的知情者,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至于行使权力的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那么就应该认为一切不违法的方法都是可行的,周泽律师可以选择向有关机关直接反映也可以公开批评建议。其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要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周泽律师公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正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错误审判,维护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最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吕先三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了解案件相关的情况,周泽律师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案件相关的不公正情况,不正是以另一种方法实现案件公开审理吗?这种行为与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实质性的差异吗?

三、周泽律师的做法符合人之常情

       我们所讲的人情是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理性。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开之后,无论是专业的刑辩律师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感到司法局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从最基本的同理心出发,人民群众都希望如果有一天自己沦为“嫌疑人”、遭遇了司法不公,能够有一名正义的律师为自己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这样一个在别的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律师却因为披露刑讯逼供录像的行为而受到了指控,这违背了人性论理,不是人民群众期待的结果。有人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请排除的方法进行,但是周泽律师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难道会不知道这一点吗?我认为周泽律师披露录像的行为恐怕是一种穷尽了其他方法之后的无奈之举。

       最高法提出,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机关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刑辩律师是社会的稳定器,对维护社会公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合乎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都得不到保护,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如何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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