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所使用的虚假身份证明的来源以及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作案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赃款去向、组织分工等情况。
2.证人证言:
银行业务人员、知情人、关系人、参与人、亲友等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过程、及不想偿还、无力偿还而恶意透支的有关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3.物证、书证:
⑴查获的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物证;
⑵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恶意透支拒不归还的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等有关的消费记录、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催收证明、律师函、账户查询详单等书证。
4.鉴定意见:
⑴查获的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物证的鉴定意见;
⑵证实申领、使用信用卡上的笔迹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他人所写及印鉴的真伪等笔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证明赃款去向及实际损失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犯罪嫌疑人冒领、冒用或使用信用卡过程的录像、录音等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