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招摇撞骗的起因、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经过、结果;
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身份、意图谋取的非法利益,作案的手段、次数、非法利益数额、价值及去向;
⑷用于行骗的被冒充人员的有关身份、职称情况;
⑸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本人的身份、职称、职权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⑵受到利益侵害的时间、地点、次数、程度及详细经过。
3.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犯罪手段及经过;
⑵所看到、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4.物证、书证:
⑴假工作证、假身份证、假证明文件等;
⑵骗取的财物原物、动产、不动产等物品原物、照片;
⑶骗取的荣誉证书、职称证书、产权证等;
⑷反映相关犯罪事实的信件、文件、记录本等。
5.鉴定意见:
⑴物品估价鉴定;
⑵字迹、印鉴、书写时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包括招摇撞骗现场、撞骗财物藏匿现场、作案工具集犯罪所得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实与犯罪有关的现场情况。
7.视听资料:
出行、出入现场的监控视频,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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