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实施聚众斗殴的动机、起因、目的、时间、地点、方法、经过、作案工具、结果、双方人数;
⑶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加者,犯罪现场及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等;
⑷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聚众斗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工具及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情况;
⑵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人数、体貌特征及经过等;
3.证人证言:
与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一致。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被毁损的财产原物、损毁财产实物及照片等;
⑵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的日记本、信件、车船票等书证。
6.鉴定意见:
⑴血型、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意见等;
⑵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书证字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犯罪现场情况勘查笔录、照片;
⑵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伤情、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的监控视频,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信记录、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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