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谋划过程,实施赌博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赌博行为的具体方式、赌资、获利方式及分赃和赃款用途情况;
⑶参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参赌人员及围观群众情况,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⑷共同犯罪的起意、谋划、分工、实施等情况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案发时间、地点,赌博的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获利的情况;
⑵赌博场所的来源、使用及参赌人员情况;
⑶在案发现场所看见、所听见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3.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赌博用具、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⑵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的金钱、财物;
⑶账本等,证实赌博获利情况。
4.鉴定意见:
对有账本记录的赌博犯罪营利情况或赌资数额进行的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赌博现场、作案工具放置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身体以及涉案物品等死亡检查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对现场照片、涉案人员的辨认指认等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⑴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监控,勘验、检查、辨认过程以及讯问等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
⑵电子数据,包括为联系犯罪使用网络工具的相关数据;
⑶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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