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窝藏、包庇的犯罪动机、目的、时间、手段、经过等及明知提供帮助的对象或明知帮助逃匿或者逃避、减轻处罚等情况;
⑶与犯罪的人的关系往来,为犯罪的人提供其他藏匿的便利条件的原因、目的、方式、次数、具体经过及后果,对相关物证、书证的处置情况等;
⑷为犯罪的人提供住所进行藏匿、提供物质帮助逃跑的事实经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内容、来源及对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实;
⑸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如何进行犯意联络、联络内容、具体分工等情况。
2.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窝藏、包庇的犯罪动机、目的、时间、手段、经过等;
⑵犯罪嫌疑人明知提供帮助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或明知帮助逃匿或者逃避、减轻处罚等情况;
⑶犯罪的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在其提供的住所隐藏、获得的财物资助的事实,获得帮助逃匿的事实;
⑸犯罪的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往来情况,所犯罪行的真实情况,行为人提供了虚假证明的情况等;
⑹证明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所提供证明的虚伪性等情况。
3.物证、书证:
⑴有关证明藏匿处所为行为人所有、占有或者使用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和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
⑵有关证明藏匿处所为行为人向犯罪的人提供的事实,行为人与犯罪的人的关系、来往情况的书信、记事本、电传等;
⑶有关证明行为人与犯罪的人的关系来往,查获的财物及来源的资金、实物及清单、借据、便条、存折等;
⑷有关证明行为人与犯罪的人的联络情况,行为人为犯罪的人提供逃跑、藏匿的经过及后果等方面的介绍信、通行证、假身份证、有关证明文件以及逃匿工具等;
⑸有关证明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是虚假的等情况的实物、书面材料等。
4.鉴定意见:
⑴证明犯罪的人所获得的资金确属行为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
⑵有关查获的文件或者其他书证的来源以及真伪的鉴定等;
⑶有关证明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是虚假的等情况的技术鉴定等。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对隐藏处所及处所内物证的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
⑵行为人和犯罪的人对隐藏处所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⑶证明犯罪的人所获得的资金是行为人提供的辨认、指认笔录;
⑷证明查获的文件或者其他书证确属行为人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
⑸犯罪的人对窝藏、包庇行为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⑴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检查、辨认过程以及讯问等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
⑵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联络、实施前的准备及逃匿经过等;
⑶证明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录像、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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