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政协杭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决定,吴正虎涉嫌受贿犯罪,撤销吴正虎政协杭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免去其政协杭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10年9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吴正虎涉嫌受贿犯罪,吴正虎所担任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
一审判决
2011年9月6日,湖州市法院对杭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正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正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上半年至2010年6月,吴正虎在担任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和杭州师范学院附属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医疗设备、药品采购、人事招录以及款项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9万余元。
2010年7月,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反映,约谈了吴正虎,其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正虎主动退出及被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010万余元。
湖州市中院认为,吴正虎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吴正虎归案后,除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能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部分犯罪事实,且能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审判决
2011年12月9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吴正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处吴正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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