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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树国贪污受贿近460万,获刑6年6个月

2021-04-09 11:15:58   24561次查看

由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潍坊诸城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树国贪污、受贿案2019年4月8日上午在临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临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绍军担任审判长,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季运忠出庭支持公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树国在担任诸城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89041元;被告人李树国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国身为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树国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季运忠检察长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并针对案件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在示证过程中,公诉人出示证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还原了案件的真实过程,并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给出有力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事实发表公诉意见,结合被告人的供诉与悔过书,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促成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同时,也为参加旁听的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洁从政党课。

李树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人指出,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再次告诫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钟长鸣,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殚精竭虑”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李树国当庭表示认罪,服从判决,不上诉。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树国在担任诸城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数额442904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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