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石阡法院对石阡县中医院原院长黄某勇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五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五十万元。已退赃款 87.5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 130.8 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勇于 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0月担任石阡县中医院(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给予医疗设备、耗材和药品采购上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等人给予好处费共计 218.3万元。在单位采购肿瘤设备过程中,为关照他人,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99.8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勇在担任石阡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给予医疗设备、耗材和药品采购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 218.3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勇在单位购买肿瘤设备过程中,为关照他人,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在未进行招投标的前提下,先行确定供货商及采购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 299.8 万元,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结合被告人黄某勇受贿的行为及犯罪金额有 50%以上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且在起诉和本院立案前未退清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决定对黄某勇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退赃款予以没收,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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