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梁振家涉嫌受贿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振家受贿884.9万元人民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查,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梁振家利用其先后担任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和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药品采购等领域谋取利益,收受苏某某、刘某某、甘某某等1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84.9万元人民币现金。案发后,梁振家退出赃款人民币442.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振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振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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