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7月王炜受贿案一审中,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医药公司给予的房产及现金共计74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王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王炜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炜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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