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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虚开发票罪
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了发生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1、有虚开发票案件发生。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存在虚开的发票的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涉案发票等物品照片、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虚开的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库存商品明细、相关货物运输凭证、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证言等;
3、开发票的数量、累计金额或因虚开发票受行政处罚的次数达到立案标准。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司法审计鉴定意见、税务稽查报告、虚开的普通发票金额、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即不仅仅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罪。包括虚开的数额或数量;虚开的次数;虚开后造成的后果;是否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及其他恶劣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100份或者4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收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的;(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虚开发票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查明以下情况:
1、虚开行为的联络过程,包括受票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如何结识受票单位、个人,是否有中间人及中间人的基本情况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发票填开、交接及冲账的人员情况,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现场当事人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涉案发票真伪、笔记及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相关会计账簿、伪造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及银行账户明细、搜查、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等;
3、收取开票手续费的人员情况,包括是否收取手续费,开票手续费如何协商确定具体数额或比例,开票方、中间人的分配比例,受票方实际支付数量的比例,支付方式(现金、汇票等),支付次数,资金的流向,资金或单据实际交接给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要查明犯罪的起因、事先有无预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是否明知、对共同犯罪是否明知等情况。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和辩解;(2)举报人、税务稽查人员、财会人员、经管人、仓库保管人等证人证言;(3)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有关单据、鉴定意见等物证、书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数额,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退赃等情况的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案件线索来源。如果系税务机关移送线索的,应当收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立案决定书》。
2、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应当收集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据。
3、犯罪嫌疑人实施虚开发票行为,但由于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可能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将持有的普通发票非法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4)虚开发票为了偷税或者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并构成犯罪的,按照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处理;(5)其他情形。
(二)虚开发票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应当查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还是由个人决定实施的;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是为了单位整体还是部分人的利益实施,注重收集、审查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书证。
单位实施虚开发票的,还应查明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身份,应当收集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2、虚开发票案件中,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时间以及地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1)纳税申报表;(2)开票企业、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住所资料;(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3、应查明虚开发票行为的实施方式,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
(1)伪造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及银行账户明细;(2)虚开的普通发票;(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4、查证是否存在与涉嫌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应当重点审查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货物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要核查是否存在匹配的货物流通,物流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
5、查证对应交易资金走向,应当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明细账、现金存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收款或者银行收款凭据等,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以及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
6、查证策划、实施犯罪过程,应当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以及证人证言,查证开票单位(个人)如何结识受票单位(个人),是否有中间人介绍,虚开发票的决策过程及与受票单位(个人)、中间人等的协商过程及具体内容。
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查证开票前如何协商确定获利分配数额或比例,受票方实际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现金、汇票等)、支付次数、时间、地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等情况。
7、犯罪数额及其他定罪情节,要查明虚开的发票份数、虚开的金额、之前是否因虚开发票受过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案的基本证据是:
(1)税务稽查报告等;(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3)虚开的普通发票;(4)行政处罚决定书;(5)证人证言;(6)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除通过上述途径审查犯罪金额外,还应当审查涉嫌虚开的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之真实性,即核实填开内容、数额与涉嫌虚开的发票联是否一致,是否为“阴阳票”、“大头小尾”票等;对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要进行账、证、票相互比对。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虚开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实施虚开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虚开的普通发票发票、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务机关涉税事项调查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应审查作案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是否具备实施虚开发票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普通发票的条件;
(2)虚开发票的“开票费”收取比例与虚开数额之间的比例是否符合逻辑;
(3)根据虚开发票行为方式,应审查犯罪嫌疑人事先对虚开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具备单独作案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同案犯的协助;对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须从虚开决策、利润去向、虚开专用发票数与真实的交易量之间的比例等方面综合判断,考虑设立单位后是否以犯罪为主要活动。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虚开发票罪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分别是:(1)案件线索来源;(2)查证犯罪事实;(3)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虚开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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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税务机关移送 |
立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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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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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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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自侦 |
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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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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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部门自行侦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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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自首 |
立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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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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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举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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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 |
虚开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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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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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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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开票企业、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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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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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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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 |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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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证作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所需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4.对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查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还是由个人决定实施的;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实施;是为了单位整体还是部分人的利益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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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介绍人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及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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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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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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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任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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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伪造的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及银行账户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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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机关要核实是否存在与涉嫌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货物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要核查是否存在匹配的货物流通,物流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2.侦查机关要核查资金来源明细账、现金存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收款或者银行收款凭据等,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以及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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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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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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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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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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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危害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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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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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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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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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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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及目的 |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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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特别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虚开、接受虚开、或者介绍虚开发票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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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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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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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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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 |
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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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工作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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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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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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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
自首、坦白说明、查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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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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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及收条、电子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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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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