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作价4.75亿元出售给N公司,并另行开具了2.3亿元的开票来冲销挂帐......
这是企业合并还是资产处理?
是资产重组还是解散公司?
两者性质上认定的差别为何会产生6600万余元的天价税款及滞纳金?
DT公司涉税正接受检查,法定代表人被刑拘,公司财务账册被扣留,到底意欲何为?
上千万公司资产长期被冻结,公司多年维权之路荆棘满布最终通向何处?
究竟是愚人玩笑还是魔幻现实?
2020年4月2日上午,在愚人节过后的第一天,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龚振中律师到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该起涉案金额高达2.3亿的涉税 “虚开发票”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龚律师作为刑辩律师自执业以来经办的刑事案件早已数不胜数,但跨界到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代理人,一开始就感觉到了扑朔迷离、错综复杂、多方博弈和风雨满楼、压力山大。
DT公司是广西某地级市的一家从事糖业制造行业的公司,该公司2012年与N公司订立《资产收购合同》,N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购DT公司的全部资产并作价为4.75亿元,并另行开具了2.3亿元的开票来冲销挂帐。
2015年6月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DT公司虚增固定资产进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6600万余元。
2015年8月到10月期间,税务机关认为DT公司虚开发票2.3亿元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某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也以DT公司涉嫌虚开发票2.3亿元,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后,检察机关只以DT公司涉嫌虚开发票2516万元,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人民法院认定DT公司虚开发票2516万元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DT公司对税务处理自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而广西区税务局认为DT公司没有提供税务担保或是完税证明,不接受复议。
期间,税务人员赴看守所拿到DT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委托书”,指导N公司“协助”DT公司完成“缴税入库”6600多万元。
此后DT公司即向南宁市某某区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法院判处税务接受复议申请,法院判决驳回DT公司的诉讼请求;DT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税务接受复议申请;区税务局接受行政复议之后,以向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为由,中止审理,直到区高院驳回区税务局的申请之后,才作出维持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DT公司即向南宁市某某区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决定,退回税款6600万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 26寸拉杆箱满满装着的原告方3册证据,被告方3册证据,原告席上龚律师和委托人2人就座,而被告席上则坐着代表税务机关的9位诉讼参与人。
这注定是一个激烈的法庭,在法庭的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剑拔弩张。龚律师根据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官陈述了五个方面的代理意见:
1、涉案的发票从事实上、程序上、证据上都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
2、即使认定涉案的发票是虚开发票,因为公司有5.12亿元的实物资产,并且公司是亏损企业,故其没有企业所得,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该行为不可能达到虚增固定资产少交税款的目的。
3、本案的收购是公司合并而不是资产处置,纳税周期不应当按照2012全年年度计算,应当按照整个清算周期来计算。
4、税务机关只将DT公司的全部资产出售收入4.75亿元作为2012全年年度的收入,没有核算和扣减相应当的5.12亿元的成本,明显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5、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从公安机关提取来作为行政处理的相关书证和问话笔录,没有调取手续和证据转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而被告方则一一的进行了反驳,认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维持,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6个小时的长时间庭审,法官敲下法槌表示案件结果将由合议庭讨论后再行宣判的瞬间,当事人或许压力能够稍稍减缓,但对于龚律师,这还远没有结束。
本案最终的结果是认定虚开发票2个亿?还是判决退税6000万?将是冰火二重天,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再跨界到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委托人给龚律师以最大的信赖和肯定。龚律师也勤勉尽责,全力以赴,但求无怨无悔。也深深祝福委托人好运,本案能够胜诉。
龚律师希望通过本案,让所有朋友明白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税务机关在征税的时候也应当依法合理。同时深刻体会到识别与防范刑事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到刑事风险作为最严重的风险,大家应该强化法律风控意识,尤其是企业家朋友这个特殊的群体更是决定了他们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但凡疏忽大意,都极有可能涉及刑事风险。要想雷雨交加日镇定自若,艳阳高照天就该未雨绸缪,否则恐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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