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唐河县检察院对范泽旭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秘密初查,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对范泽旭的办公室和住宅进行搜查,办案人员在其住宅及办公室查获赃款950余万元、存单200余万元、购物卡20万元,另有上海、郑州等地房产证7套。面对司法人员的问询时,范泽旭说:我不收钱,就便宜了药贩子。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2月,范泽旭开始担任南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2013年兼任医院门诊办公室主任。2001年10月,主营医疗产品的郑州某公司经理刘某找到范泽旭,向医院推销检验试剂等产品,并承诺,只要范泽旭同意采购其公司的产品,每年会根据盈利情况给与一定的“感谢费”,范泽旭同意了该医院采购刘某公司的产品。从2001年到2015年5月,该医院检验科一直使用刘某公司检验耗材等产品,刘某也兑现了承诺,先后14次送给范泽旭感谢费。
从第一笔受贿开始,范泽旭在“我不收钱,就便宜了药贩子”思想支配下,单独或伙同该检验科副主任施某(另案处理)多次收受南阳某器械公司、河南郑州某器械医疗公司等经销商感谢费637万元,其中范泽旭分获546万元,施某分获9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向南阳市中心医院供应试剂和检验耗材过程中提供帮助,使经销商公司谋取巨额利润。
检察机关另查明,范泽旭拥有的资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919万元资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5年9月25日,唐河县检察院以范泽旭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唐河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经审理,以范泽旭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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