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对原丽水市人民医院院长徐向东贪污受贿、原丽水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卢向红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徐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卢向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
2015年8月24日,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10起巡视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省委巡视组通过巡视发现了一批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包括丽水市人民医院私设“小金库”、公款购买购物卡等问题。通报称,2011年以来,丽水市人民医院将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让利和赞助款1600多万元放在帐外;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通过下属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购物卡、青瓷和土特产等。丽水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徐向东被免去职务,其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查办中。
2015年10月9日,经丽水市委批准,丽水市纪委对丽水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向东,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卢向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徐向东、卢向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送礼;违反工作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徐向东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使用干部,在人事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徐向东、卢向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徐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已涉嫌犯罪。
徐向东、卢向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丽水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向东、卢向红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丽水市监察局报丽水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徐向东、卢向红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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