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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故意伤害罪(致死)证据指引

2021-07-05 16:47:38   6291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详细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讯问起意、策划的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何时起意要伤害被害人,为实施故意行为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怎样伤害,伤害至什么程度,在何时、何地实施伤害,伤害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是否订立攻守同盟等;

2、讯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即实施伤害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共同犯罪的,要问清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是怎样形成的,是谁负责组织和联络的,具体的商议过程,在实施共同犯罪时的分工、伤害程度、逃跑路线、攻守同盟的制定等;

4、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方面的讯问,详细讯问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5、讯问具体的犯罪经过,主要指犯罪行为由开始持续至结束的全过程,讯问故意伤害时所用的工具,讯问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讯问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死亡等;

6、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讯问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是否有可以提供证明的其他人员或物品、信件等;

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主动投案,投案后有无自首情况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

 ( 二 )被害人陈述

了解所知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三)询问目击证人

1、问清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问清案件的起因、案发时间、地点、发生冲突的双方情况,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用什么凶器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有无反抗,加害人打击部位,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加害人是否受伤,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持续的时间;

3、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四)现场勘验、检查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相、录像,提取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住处、工作地点、身上藏匿或携带的作案工具、血衣,作案时所穿的鞋、手套等物品,以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预谋策划、联络的信件通讯等证据。

(五)鉴定意见

对提取、搜查和扣押、调取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技术鉴定:

(1)血迹DNA鉴定,现场遗留的血迹及作案工具上的血迹,哪些是被害人的,哪些是犯罪嫌疑人的,排除与案件不相关的血迹;

(2)指纹鉴定,区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鉴定;

(3)足迹鉴定,区分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无关人员的足迹,并分清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性别、走路特征、逃跑方向;

(4)痕迹鉴定,现场遗留下来的压痕、弹痕、齿痕等多种痕迹;

(5)物品鉴定,对作案工具鉴定,身上遗忘物品的鉴定;

(6)文检鉴定,如笔迹鉴定;

(7)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及遗传关系鉴定。

(六)附带民事诉讼

调取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查证证明尸源的材料,收集相关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七)辨认笔录

收集相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作案工具的辨认,与案件相关的物证的辨认,需向个人或单位调取实物证据的应使用调取通知书。

(八)户籍证明

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查清责任年龄(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不适用死刑必须年满16周岁,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必须年满18周岁),有无责任能力,前科劣迹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

(九)视听资料

包括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十)抓获经过

写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犯依次列出。

(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查清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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