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需要满十六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ZW(】本罪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准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务必注意:(1)特定情形——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2)特定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追究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之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的身体健康权,是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正常机能的权利。虽然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疼痛,但未造成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犯罪主观方面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另外,在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因此,一般按照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57页。】
对造成伤害结果而言,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形,这也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需注意的是,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1页。】
(四)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
1.行为对象是他人身体
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按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而应成立第三百零二条侮辱尸体罪。
2.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作为的方式及暴力方法最为常见,但对故意伤害行为法律并没有以作为及暴力为必要条件。现实中,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60页。】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如砍掉手指、割掉耳朵、刺破肝脏等;二是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丧失,精神错乱等。【注:田宏杰:《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这三种情况直接反映伤害行为的罪行轻重,因而对量刑起重要作用。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基于合法行为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经患者同意为其截肢,这些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取证指引】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点在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较大;多为激情犯罪,因果关系通常较为明显;现场多留有大量的证据,【注:吴照美:《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页。】要注意仔细收集保存。本罪取证的重点在于客观方面证据与主观方面证据,其中客观方面证据包括客观行为证据和危害后果(被害人受伤程度)证据。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证明这一点的主要证据形式是鉴定意见。就主观方面证据而言,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能通过其客观行为来佐证其主观故意。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客观行为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一)主体证据
本罪是自然人犯罪,所谓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行为人身份年龄的证据,主要证据形式是书证,具体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中关于“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另外,本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年满十二周岁便可构成本罪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情形,年满十四周岁可构成本罪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而致人轻伤需年满十六周岁,因此需要证明行为人的年龄情况。对于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还要查明首要分子。【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用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以及其犯罪目的、动机等的证据。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但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却多种多样,如报仇、泄愤、报复社会等。对此主要根据以下几类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动机、目的、起意、策划过程,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观心态,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等。
(2)被害人陈述。主要证实其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过节,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前后和行为时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以反映其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3)证人证言。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者证言要反映出其在案发现场所看到或听到的一切与案情有关的情况;知情人证言则可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伤害的意思表示和举动等。
(4)书证包括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可证实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起因、目的等情况。
对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黑恶势力的认定,还应当重点查明其是否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客观归罪,要充分收集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致伤(死)部位、作案手段、作案后的表现等方面的证据。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杀人的故意抑或过失致死,除了以上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种类、工具杀伤力、是预先选择工具还是临时随手取得、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犯罪行为有无节制、是否抢救被害人等方面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三)客观方面证据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手段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等。
(1)证明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可通过收集被害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发生了伤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利的行为,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等;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情况。此外,还需排除有合法根据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医疗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以证明伤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
(2)证明故意伤害行为系行为人实施的证据。言词证据方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痕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证明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作案人数、体貌特征、作案具体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造成的后果等内容;实物证据方面,主要通过收集相关物证、书证,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工具、现场留下的脚印、指纹、血迹、毛发以及其他物品和痕迹,有关信件、日记、协议等。相关视听资料也可证明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还应证实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以防止或者阻止他人受伤的特定义务,且在当时情况下能履行该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义务,致使被害人受伤,两者缺一不可。
(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主要是指鉴定意见,包括法医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文检鉴定意见、血迹或DNA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意见等,【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页。】主要证明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为行为人所实施等事实。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证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以及医院的检验报告等,要排除被害人因特异体质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还应当查明该犯罪团伙重要成员是否固定或基本固定,是否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行为。对此可以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和书证,以及扫黑办作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要查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要注重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尤其是能把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要提取和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证人对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有辨认笔录;讯问重大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致被害人死亡的,尸体解剖后要保存病理切片,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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