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嫌疑人实施危险驾驶具体情形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事实;
⑶与他人饮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品种、数量;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运输化学品的车辆、地点、人员、时间、速度、道路情况等;
⑷犯罪嫌疑人有无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逃避或阻碍检查、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证及自首等情节。
2.证人证言:
⑴共同饮酒人、同车人和报案人、事故受害人、目击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等,饮酒后在何时何地如何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⑵同车人、事故受害人、目击证人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追逐竞驶时间、地点、车速、如何驾驶机动车,运输化学品、超速、超载的时间、地点、人员、车速及具体驾驶过程。
3.物证、书证:
⑴涉嫌危险驾驶车辆的照片;
⑵涉案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证实车辆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资料;
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等;
⑷相关交通事故、接处警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查获经过及反映呼气酒精测试以及提取血样的过程的书证。
4.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⑴对涉嫌酒驾机动车等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车辆、遗留物等有关物品或照片;
⑵其他相关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⑶对目击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或犯罪行为的证人和知情人制作的相关辨认或指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
⑴对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进行的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
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对现场遗留物、痕迹、伤情及财产损失情况等鉴定意见;
⑶对无牌无证等电动车、助力车是否有机动车检测报告等;
⑷不能证实车辆类型的,有无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机动车辆类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证明文件。
7.视听资料:
⑴记载犯罪嫌疑人饮酒的录音录像;
⑵记载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行驶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