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系: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的过程;
⑶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有所预见;
⑷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过节等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因;
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前后和行为时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反映其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3.证人证言:
⑴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杀人过程和现场情况;
⑵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等,行为人是否曾有杀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证言。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枪、毒药、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
⑶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书信、日记;
⑷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⑸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⑹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等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欠条等;
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⑴关于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死亡原因等法医鉴定意见;
⑵犯罪现场遗留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⑶字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血型、DNA鉴定意见;
⑸毒物、麻醉物及胃存物、排泄物鉴定意见;
⑹枪支、爆炸物杀伤力鉴定意见;
⑺精神病鉴定意见;
⑻伤残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关于犯罪预备现场、伤害现场、弃尸毁尸现场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⑵反映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⑶被害人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等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出行、出入现场的监控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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