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预谋及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⑶虚构或隐瞒的事实的详细内容;
⑷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经过、参与人及现场和周边环境等;
⑸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及被骗财物的形式、特征等;
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⑺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陈述:
⑴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
⑵是否自愿交出财物及被骗财物的数量、形式、特征。
3.证人证言:
⑴现场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⑵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4.物证、书证:
⑴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身上、指认处提取的作案工具、指纹、鞋印等;
⑵扣押及追缴的赃款赃物;
⑶行为人用于欺骗被害人的合同、收据、借条、书信、日记等;
⑷行为人用于欺骗被害人的证件、公文、印章、介绍信、委托书等;
⑸公安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相关的公司、企业为虚假或假冒的材料。
5.鉴定意见:
⑴对上述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笔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
⑷行为人所用公章、印模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诈骗现场、犯罪工具、丢弃现场,提取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诈骗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证明诈骗犯罪事实的有关录音带、监控录像等;
⑵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信息记录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