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尚权刑辩
作者:黄荣昌,甘肃政法大学教授
6月19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研讨会暨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开业仪式,在青海省西宁市隆重举行。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律师协会、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代表等共12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以下是甘肃政法大学教授黄荣昌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非常感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参加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的开业仪式及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研讨会。研讨会的第一个专题是刑事辩护专业化和有效辩护的问题,我在学校主要是讲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课程,还为本科三年级学生开设“法律援助诊所”实践课程。在法律援助诊课程中以法律援助案件为切入点,指导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知识、法律的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技能等等。今天我结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的一些体会和经常关注到的刑事辩护相关的一些问题,主要谈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专业化和有效辩护之间的关系。
我的观点是专业化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在经济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犯罪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现象,犯罪手段也出现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比如,最近几年电信诈骗的案件比较多,那么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出发,如果辩护律师仅仅就知道一些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的知识那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电信专业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也是要了解和掌握的。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电信诈骗最近几年先是从东南沿海如广东、福建等省份开始,慢慢的向中部和西北地区蔓延和发展。刚才张教授也说,不同的地区案件呈不同的特性,有地区的特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的专题报告。报告中说,2016年、2017年电信诈骗案件审理的法院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并有向内陆扩展的趋势,福建、广东两地的案件占比由2016年的17.71%和17.13%骤降至2017年的11.14%和13.04%。而河南案件大幅上升了6.07%。我们甘肃去年和前年电信诈骗案件就比较多。对于这样的犯罪趋势和特点,作为辩护律师就要认真研究,刑事辩护问题实际上是和犯罪特点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刑事辩护首先要研究犯罪特点。
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规划当中有这样的表述:“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大家想一想,是不是就意味着上面提到的几类犯罪案件将会是接下来几年刑事领域里犯罪的突出问题?或者说,我们辩护律师是不是要对以上所提到的几种犯罪活动保持高度的关注和研究?用不太准确的话来讲,上述几类犯罪案件是不是有可能成为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点?
另外,在未来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像环境犯罪、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型网络犯罪等等,也有可能会呈现出增加的趋势。那么与此类犯罪相关联的专业化方面知识刑事辩护律师就要加强学习。比如,在办理涉及环境方面的犯罪案件辩护时,我们就要了解和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办理与互联网犯罪案件的辩护案件,就要了解和学习互联网、电子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我注意到相关院校的教授如南开大学的朱桐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刘品新教授等,已经在电子证据方面有非常专业和专门的研究。我记得包括尚权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相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培训或者举办相关论坛的时候,会请他们专门讲讲电子证据在互联网状态下怎么样取证、如何认证等相关非常专业的问题。比如计算机远程勘验、远程检查等问题。远程勘验到底是一种从证据学的角度上讲,它究竟是一种勘验?还是一种搜查或者是扣押?比如说服务器不在本地,或者是在境外或者是外地的情况下,你远程勘验怎么样进行,性质怎样去认定如此等等的问题恐怕都是非常专业的一些问题。这些专业的问题,恐怕就需要我们认真的去学习。包括刚才张教授和毛会长讲的有关的专业和其他方面知识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说仅仅是刑事辩护,我光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前面两位讲到了,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之上,就不仅仅是要考量我们的刑事方面的基本知识,更要考量我们比如在民事,经济,甚至包括国家的政策方面的掌握程度,所以刑事律师的辩护的专业化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专业,专业还要扩大到部门法律的其他方面,如果民事、经济或者是其他,法理、宪法方面的知识不够完备的话,你在辩护过程当中就显得很苍白。你说理的过程中,你就就讲不下去了。这是关于专业化我的一些粗浅理解。
第二,有效辩护是不是就等于有效果的辩护?
有效辩护问题,这几年大家谈的比较多了。刚才毛会长还讲到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曾经发表了不少文章论述有效辩护和相关问题。究竟怎样的辩护才能称的上是有效辩护?或者说,有效辩护能不能等同于有效果的辩护?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以及不同立场的人对于什么是有效辩护,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比如说,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有的被告人自己认为他的犯罪行为比较轻,应该给他判个缓刑,但他觉得辩护律师把他应当适用缓刑的问题没说清楚,最后导致法院没给他判缓刑而判了实刑,那他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就不是有效辩护;再比如,有的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最后在法院裁判文书当中没有体现出来,法院最终认定,也没有给与他所期待的比较轻的刑罚,他就会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不是有效辩护。但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只要自己已经在辩护的过程当中,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有的案件还进行了类案检索,提供了相应的应该同案同判的案例等等,甚至提供的材料中可能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等都提出了自己明确的意见,但是最后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辩护意见。为什么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原因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案件在当地影响比较大,或者案件是上级有关部门督办的等等。总之,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也没体现。如果是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自己,他认为他的辩护仍然是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到底有没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也许会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刚才我说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不同职业和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就会不同。但是,我个人认为,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讲,如果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充分且完整发表意见,对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整个辩护的过程没有失误,那么不管最后的裁判结果如何,我认为这样辩护仍然是一种有效辩护。
另外,我认为,是不是有效辩护,还要看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是不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行为能够产生一种监督的作用,我觉得这一条也可以作为衡量是不是有效辩护的标准。如过说有些案件通过我们律师的参与,虽然一开始可能存在舆论热炒等现象,但在我们辩护律师参与以后,对这种过热的舆论炒作案件起到消解作用,或者最终使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裁判能够实事求是、罚当其罪,我个人觉得这同样也是一种有效辩护。
第三,从专业化的角度来讲,有效辩护到底怎样去实施?
近年来,我注意到好多资深律师,也包括年轻律师,一些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都没有周末的休息时间。周末都是搞各种各样的培训,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我看到的相关新闻和报道,从内容上看都非常专业。包括从会见被告开始,到阅卷、调查取证等等各个环节。我最近看到,刚刚结束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学院一个研究班式的培训,时间跨度很长,而且内容非常专业,学员们大多是我们国内现在著名的辩护律师,有些甚至是年龄比较大的辩护律师。他们这些著名的刑辩律师都在非常刻苦的学习,不间断地钻研学习;不仅学习刑事辩护的相关理论,而且学习专业的辩护技能等等。那么,我们一些刚入行的年轻的律师是不是就更应该刻苦学习?只有加强专业化学习,有效辩护才更有可能实施。
另外,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中,有效辩护的问题怎样落实?值班律师究竟是见证人的身份?还是同时兼有辩护人的身份?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此外,由于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指定辩护,由入职不久的新律师承担辩护工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一些地方个别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被指定的辩护律师不尽职守、敷衍了事的情况。如果出现种情况,我认为这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有效辩护。
第四,就有些学者讲的所谓“套路辩”问题,我谈点自己的看法。
所谓的“套路辩”问题,就我自己的观察和我看到的资料而言,实际上就是按照一定的套路进行辩护,无非就是按照刑法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再加上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诸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等,对任何案件不分具体情况,都像程咬金的“三板斧”招式。以前,我们好多的辩护律师都是这种老三样或者是老八样,简单的说一些上述套路型的辩护意见。但是,在当今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仍然延续以前那种老套路的做法,可能你辩护的路就会越走越窄。所以,对于我们辩护律师来说,还是应该克服这种传统的“套路辩”问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走专业化的道路。
由于时间关系就说么多,不成体系也没有逻辑。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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