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天平
作者:葛晓春
【编者】“疑”系同事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答疑”是笔者与同事交流时对“疑”进行解答,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两次OR多次盗窃
【简要案情】张三于8日晚在某鸡厂盗窃,10日晚又到同一鸡场盗窃后将的所盗窃的财物(鸡)拿回家后又返回鸡场再一次实施盗窃行为。张三于12日被抓获。请问: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解答】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关键在于张三在10晚实施的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两次。对于“多次盗窃”中的“次”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行为说。对于“次”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主观的心态认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也认定为多次盗窃1。这是因为,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是为了扩大处罚范围,如果进行限制解释,就违背了刑法的宗旨2。如:
案例一、2018年10月9日的盗窃发生于武都镇石材交易市场外路段,被盗货车散落停放于市场大门外至大门外几百米远的路边,被盗地点虽然较为相近,但作案空间并不具有同一性。此外,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虽然侵犯的客体均为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但四辆货车均属不同被害人所有,盗窃行为侵害的是四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同一性。故对2018年10月9日应认定为一次盗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
案例二、上诉人在同一犯意下,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并造成多个被害人遭受损失,即其所实施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相对一次性,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4。
观点二、综合说。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5。法院主要采用这一观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在一定时间、空间(地点)中实施的。所以对于“次”的判断要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空间)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综合判断。
1、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但空间上具有独立性,绝大多数法院不认定为一次盗窃6。如果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与外界相对隔离,如不同人家的住宅,即使具有眦邻性,也不能成为一次盜窃行为的地点。7。
案例三、被告人在本案四次作案中,虽然在时间上存有连续性、行为上存有重复性,
但在实施犯罪的对象及所在的空间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应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对象是否同一作为综合评判标准,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认定多次、入户作案的事实指控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8。
案例四、被告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进入不同的住所内实施盗窃,各住所之间相互独立,其犯罪行为的空间和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应视为多次盗窃而非二次盗窃,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9。
案例五、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第五起与第六起、第八起与第九起犯罪事实,均是盗窃同一居民楼的多户住户,其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且发生在同一小区、属同一地点,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并未间断,两次盗窃应认定为一次盗窃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实施的第五起、第六起、第八起、第九起入户盗窃,每一起均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犯罪构成,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10。
2、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但空间(地点)属于开放性的,此时要考虑空间(地点)的同一性或延续性,如果空间(地点)具有同一性或延续性,则认定为一次盗窃11。在开放空间中,应从行为影响范围和完成度角度考量,如在某一片田地连续盗窃,因行为连续尚未完成,可评价认定为一行为。但如果行为进行了明显的空间转移,则不宜认定为一行为12。空间(地点)具有同一性或延续性认定不能过于扩大,笔者认为以同一道路、同一栋楼或同一小区为限。
案例六、该两起犯罪行为发生于同一时间的相邻地点,是基于同一犯意支配下的连续盗窃行为,应认定为一起盗窃行为13。
案例七、余刘浪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段对多辆车辆连续实施盗窃,不应认定为多次
盗窃14。
案例八、被告人李亚飞在连续时间内,先后至四处不同地点针对不同被害人的财物实施盗窃,其作案的时间、空间以及对象三者没有同一性,应认定为“多次”15。
3、不同的时间在不具有同一性或延续性的空间(地点)实施盗窃,法院均认定为两次以上盗窃。
案例九、被告人戴小雄、肖化兵这两次盗窃是在同一工业园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实施,原判认定属两次盗窃犯罪正确16。
4、不同的时间在同一空间(地点)实施盗窃,法院均一般认定为两次以上盗窃。但是行为人在某一个空间(地点)实施盗窃后,又再次返回实施盗窃行为的,一般认定为一次。
案例十:王越进虽然基于同一犯意,但其对同一地点,在不同时间分别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且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认定为三次盗窃犯罪17。
案件十一:2019年2月16日11时许,杜某某推两轮车到讷河市**厂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院内的一个牌匾架子、一节炉筒,被害人闵某某存放在院内的一块枕木、一块铁板盗走。12时许,杜某某再次返回化肥厂院内,将闵某某存放在院内的两个梯子,李某某存放在院内四根铁管、两块木板盗走18。
案件十二:2018年9月18日凌晨,严某某在**长材事业部北区,窃取废钢17公斤,并将赃物运出厂区。随后其再次返回厂区,窃取废钢,后在厂区内被**保卫部人员抓获19。
案件十三:2015年3月21日10时许,王某某独自一人在万盛永辉超市名都店二楼粮油货品区偷了一瓶亚芝麻油后,揣在上衣口袋内带出超市,将其交给张某某。而后又返回超市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位置偷了一瓶橄榄油和一瓶亚芝麻油交给了张某某20。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意在扩大其处罚范围, 基于多次盗窃行为所反映的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作出的立法设置,并不要求多次盗窃均构成犯罪,这里的多次盗窃是犯罪构成要素,而非法定刑升格或者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21。且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次数应当计算在多次盗窃之内。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819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第202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3、江油市人民法院第(2019)川07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
4、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0)辽11刑终134号刑事判决书
5、《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6、不同的判决情况。如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第(2015)金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魏某军等人于2014年4月14日凌晨连续盗窃三户居民家庭,综合考虑其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及区域,其在同一单元楼内连续盗窃三户是均基于同一盗窃犯罪故意,宜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第(2018)黑02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指控的第6起、第7起,因两家商店相邻,且位于同一单元里,陶学春同一时间同一单元里连续作案,应认定为一起。”
7、 刑事审判参考第1175号案例---巫建福盗窃案
8、丹阳市人民法院第(2019)苏11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9、分宜县人民法院第(2015)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10、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第(2018)鲁08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11、在认定空间(地点)是否具有同一性或延续性,法官认定标准也不一样。如荣成市人民法院第(2019)鲁10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倪琼琼基于同一犯意,在一定区域内(杨格庄村委北侧道路、南山中路121号楼东侧路北、高阳小区82号楼西侧)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起盗窃犯罪。”
12、刑事审判参考第1175号案例---巫建福盗窃案
1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第(2015)于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
1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2017)粤2071刑初1206号刑事判决书
15、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第(2017)豫090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
16、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8)粤13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书
17、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2018)赣019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
18、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第黑讷检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
19、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第花检刑不诉〔2019〕5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第渝綦检刑不诉[2016]34号不起诉决定书
21、陈良兴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下)第236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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