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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撰写方法(附样板)

2021-07-20 15:03:49   61119次查看

作者:黄程芳(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
来源:节选自《如何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文,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1期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义

(略)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具结书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最高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则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与权利知悉、认罪认罚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签署声明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

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表述方式与起诉书的被告人情况基本一致,但在住所上只要求填入户籍地信息。权利知悉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自愿签署声明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证明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保证。认罪认罚内容则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撰写的灵魂所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关键要素

认罚认罚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审判程序适用类型四部分。如果说认罪认罚内容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点,那么认罪认罚内容中的犯罪事实表述则是重中之重。

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规定,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有别于不要求查明事实的英美法系辩诉协商。因此在犯罪事实的表述上,应遵循《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要素,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造成后果对犯罪事实进行叙写,同时也应将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写明在内。这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定性的“认罪”和对量刑建议的“认罚”的接受,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量刑建议,包括提起公诉和相对不起诉两类。对于拟提起公诉的案件,《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于精准量刑这一要求,表面上只是确定刑的提出,实际上是要求承办人必须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考量、把握从宽幅度,以对量刑进行精细化计算为背景。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除写明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自愿性的角度出发,亦可写明不起诉理由。

审判程序的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可以适用的审判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选择的审判程序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后确定,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三、撰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注意事项

(一)事实简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相对简要,但应尽量与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保持一致,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同时避免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另外,由于起诉书的表述对于法言法语的要求及措辞的精确度更高,如一味地追求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起诉书保持一致,则难以体现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协商性。

为此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事实部分,可适当提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进行表述,并将表述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予以确认。这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体现认罪认罚的协商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理解,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二)区别处理

量刑建议应注意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其谅解或仅有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应进行区分。在有违法所得尚未退出的案件中,对审判阶段部分退赃或全部退赃可进行区分,分别提出具体预期的刑罚建议。

(三)听取意见

有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意见》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应当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将听取意见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四)签字确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模板基础上,应根据《意见》第55条规定,增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在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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