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可以结合庭审发问来进行。但如何发问,除了要求辩护律师要充分阅卷,会见之外,还要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部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很详细地规定了证据的收集程序,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犯罪,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越来越多,电子数据越来越重要。尽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还在2019年年月1日公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于调取电子数据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程序。但是,当前甚至之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极不规范。
案例2,王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的庭审发问。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0日,外省人蓝某某(女,未满18岁)来找老乡王某某介绍工作,王某某问蓝某某想做什么工作,蓝某某说想找工作轻松一点,又有钱赚的工作。王某某说,像你这样的条件,想找轻松又有钱赚的,除非当陪酒女。蓝某某答应了,而王某某的前夫刚好在王某某家中,也认识了蓝某某。过了几天,王某某的前夫通过微信将蓝某某介绍出去卖淫,赚了几百块钱。王某某事后也知道前夫介绍蓝某某卖淫的事。过了几天,某天夜里,民警到王某某租房到地方,将王某某和蓝某某带走,搜查证上没有王某某和蓝某某的签名,第二天公安机关就直接对蓝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对行政处罚。并直接从王某某和蓝某某到衣服口袋里搜走手机,身份证。民警将王某某和蓝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直接提取出来作为证据。
根据上述情况,我在庭审发问时,针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方面,设计了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民警到你租房,有没有向你出示什么证件?
王某某回答,他们穿着警服,没有出示证件。
第二个问题,几个民警?
王某某回答,两三个,我没有注意。
第三个问题,有没有搜查证?王某某回答,没有搜查证。
第四个问题,来到民警有没有女民警?王某某回答,没有。
第五个问题,你的手机放在哪里?
王某某说,我们都已经上床睡觉了,我和蓝某某的手机都收在衣服口袋里,还有身份证也在口袋里被搜走。
第六个问题,他们拿走你们的手机,有没有用什么东西封存,让你们签名确认?
王某某说,没有。第七个问题,他们搜走你的东西,有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给你签名?王某某回答,没有。
第八个问题,现场来的人,有没有不是民警的?
王某某回答,都穿着警服。
我发问的这几个问题,合议庭了解到侦查人员在搜查女嫌疑人的身体时,并不是女民警搜查,而是男民警搜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没有搜查证,没有见证人,没有扣押清单,没有现场对被扣押对手机进行关机然后封存。整个证据对收集过程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不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然,本案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发问,目的在于削弱审判员对证据真实性的确信,为被告人取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否则,应该结合发问获得的信息,提出排出非法证据申请,然后做无罪辩护。
但这个案件的辩护目的是疑罪从轻,所以在通过发问之后,并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最终法院综合本案证据,作出对被告人处以拘役4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