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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挑选律师

2021-05-10 16:51:45   5508次查看

昨天下午,有当事人家属约过来咨询。这是收取外围六合彩赌资的案件,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我检索了类似案件,绝大多数六合彩案件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4期周帮权等赌博案,将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定性为赌博罪。而且,2016年,某中院生效判决书中,也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赌博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家属问,当事人这个案子应该怎么辩护,能不能取保?能不能判缓?

我解答说,如果按照“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当事人涉案金额这么高,是五年以上这一档刑期,因为没有自首没有立功也不是从犯不是未遂,按照经验来判断,取保不了。但是,按照你们说的当事人被抓获经过,有可能构成自动投案。

陪当事人家属一起来的,是另一个案件的家属,那个家属已经聘请一个律师了,她说她老公那个案子检察院建议量刑4年,律师让她不要做认罪认罚。问我怎么办?我说,没有了解案件,真不知道该不该做认罪认罚。根据我的特长,我是从证据和程序中找到辩点。比如某案件中,公安机关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没有扣押决定书,没有扣押清单,扣押时也没有封存,从这部手机里提取出来的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这些证据如果通过补正,或者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无法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予以排除。许多案件中,根本无法补正,只能是公安机关总情况说明来加以解释。而解释是否合理,需要律师辩驳。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规定,辩护人对收集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询问,而不是以“情况说明”来解释。

我继续说,刑事案件有八类证据,每一类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不一样,没有仔细阅卷,无法做出判断该不该做认罪认罚。这个家属听了之后,加了我微信,问我,一个被告人是不是可以聘请两名律师,我说是。她说,她有事要先走了,她有个朋友刚几天前被抓,如果我有时间,让当事人的哥哥过来咨询我,我说好。

那个当事人的哥哥来了,他第一句话就问:取保的概率有多大?我说,根据部分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检察院不批捕率大约20%左右。他第二句话说:他知道有些找了关系可以判缓刑,同样的案件没找关系的不被判缓刑。我说,这种案件正是这次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案件,这种通过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很有可能把律师和司法人员都送进监狱。千万不要做。

当事人选择律师,有的想找有关系的,有的想找专业强的,有些想找价格低廉的。我知道后面来的当事人希望找有关系的律师,我不是他的菜,

都说谈恋爱结婚要找三观相同的,当事人家属和律师之间,最好也是找适合的。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比如,想要找关系的去找有关系的律师,想要找低廉的去找收费低的律师,想要找专业好一点的,去找专业好的律师。

不久前与某律师谈专业化的时候,我说,漳州地区每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大约在7千人,漳州大约有600名律师,就算百分之一的当事人找我,也需要整个团队合作才能应付过来。所以,我们千万不要

为了接案件而违背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

当事人挑选律师,我们也要挑选当事人。

让合适的当事人,找到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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