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献猛
庭立方·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主任
01.
「猛哥」说:我是谁?
去年疫情期间,一直呆在家里自我隔离,不断反思过往,不断思考前行方向。
我是谁,我来自何方,我去向何处?
看到许多同行名片上写着满满的头衔,想起某篇文章说的律师装逼的几个境界,想起自己的简介,在这官本位的社会,我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头衔,才能打动别人?
我本来就是草根,一介布衣书生,曾经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穷酸。
从2008年成立悦华律师所之后,每每听到“主任”这样的称呼,我总会惴惴不安,诚惶诚恐,我不过是夜郎国里那个自封的国王罢了。
曾经自以为很牛掰的模样,说起法律来天花乱坠,唾沫纷飞,很内行的感觉。
昨天看了之前几个无罪案件的卷宗,特别是会见笔录和辩护词,都是那么简单明了,没有技术可言。那时运气为何那么好?
再看看自己代理过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发现自己的过去是多么肤浅。
我是不是继续跟以前一样,自以为样样精通呢?我是全能型律师吗?我无所不能吗?
疫情期间,召集所里的律师一起学习研讨常见的法律问题,但真正想研讨的,又有谁?
没有几个愿意在专业上花时间,他们更希望多几个头衔装逼。
我扪心自问,我的过往取得一些成绩,但毕竟运气多于实力。而且,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发现在经营律所方面,简直就是小白鼠。不会笼络人心,不会管理。
所以,想把律所改制成合伙所,把主任让出去,专心做自己喜欢的刑事业务。但是,我发现我还是太高估自己了。所以反思自己,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往后余生该怎么走?
我特立独行,不懂人情世故,认死理,认识那么多在本地有一定权势地位的人,却不懂利用。
我讲诚信,讲规则,爱学习,笔耕不辍。
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应酬,没有什么不良嗜好。
其实,我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刑事律师,其他头衔对我来说,都是浮云。
所以,我的往后余生,就是与刑事案件打交道。看透自己,不再犹豫。
管他流言蜚语,让自己更加单纯,做一个纯粹的工匠型刑事律师。
我是谁?
我就是一名工匠型的刑事律师,仅此而已!
(备注:编辑整理自作者微头条分享。)
02.
刑事律师在会见时,如何守住底线?
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以来,律所组织学习律师违法执业的警示案例不胜其数。
我早在2018年就开始学习,并在《刑事辩护六项技能》里,写下许多心得。在我发表的《刑事辩护六项技能》里,有一篇文章叫:会见的禁忌之一。
谨慎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千万不能教唆串供。
2017年11月,惠州某抢劫案,王某为了开脱罪责,通过他人找到叶某某,以每个律师会见一次3000元的价格,让叶某某找来其他2名律师分别去会见三名被羁押的同案犯,并约定让三名同案犯将案件扛下来。授权委托书是王某通过他人假冒这三名同案犯的亲属签署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近亲属才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作为律师,首先就要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委托人应当提供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书,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资格。现在看守所在审查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时,也都要审查委托人与被会见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书)。律师叶某某不仅明知委托人与被会见人并非近亲属关系,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教唆被会见人作假供述。
结果,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并未按照律师的要求提供虚假供述,而是将律师要求他们作伪证的情况供述出来。而后,这三名律师为了3000块钱,被以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是,无论法院最终怎么判决,这三名律师已经名声扫地,不仅可能无法继续从事律师职业,还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
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时:
首先,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审查委托人的委托资格。
其次,应当充分注意,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
如何审查委托人的委托资格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该规定,有权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只有监护人和近亲属。所以,委托时应当让委托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如果无结婚证,而且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还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然后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远程委托的话,最好加上拍摄签署委托手续的视频。
而且,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还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上签名,以此确定委托关系的合法有效。
如何不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会见时,就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向侦查机关供述的事实,以及在接受讯问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是否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辩护人应当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真相,而不是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事实真相,作虚假供述。
本文中的这三名律师,罔顾事实真相,试图帮助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导致自己触犯《刑法》306条,身陷囹圄
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守住底线,不要为了律师费而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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