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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021-04-23 17:09:38   6651次查看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因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辩护人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就可以。但是,怎样的怀疑才算合理?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和站在公诉人的角度不一样,站在裁判者的角度也有不一样的理解。是否合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裁判者往往倾向于公诉人,所以,即便辩护律师提出的怀疑十分合理,但由于每个人的位置不一样,每个人有不一样的理解,所以很难判断。再加上是否合理,应当依据客观存在的证据和事实来加以判断。所以,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提出合理性怀疑,或者公诉机关在无法补正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释,再怎样的强词夺理,辩护律师再怎么认为不合理,也需要经过裁判者的评判。由于司法实践的原因,公诉机关的解释再怎么强词夺理,到了裁判者那边,往往成了合理的解释。所以,辩护律师要以什么方法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呢?除了上述的“未封存,无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名称、标识和格式注明不清”以外,还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和审查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是否存在这几种情形,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所以,当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审查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时,还应当依照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和审查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太多的时候,侦查人员不会将《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保存。所以,如何论证公安机关提交给公诉机关这份《扣押清单》的真实性。假如持有人(提供人)手上并无这份《扣押清单》,那么如何确定公安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与其提供的《扣押清单》相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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