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辩护,是指那种针对侦查、公诉和审判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律师说服法院审查其程序合法性,并进而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的辩护活动。作为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活动,被告人作为程序上的“原告”,指控侦查人员、公诉人或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后果,其目的是追求法院宣告控方证据无效(排除非法证据)、公诉无效(公诉方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宣告初审判决无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诉讼结局。程序性辩护的直接目标是通过程序性申请,来行使某一诉讼权利或实现某种诉讼行为。作为与实体性辩护相对应的一种辩护形态,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认为程序性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认为“这是一种‘以攻代守’地对付政府检控方的辩护方式,也就是通过指控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将“政府置于被告人的地位让他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程序性问题产生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在实体上将有可能导致公诉方败诉或产生无罪化处理的效果,因此辩方做出程序性辩护的最终目的,还是寻求法院宣告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并进而寻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局。但程序辩护的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无罪辩护的成功,程序辩护的成功致使已完成的诉讼行为无效,是否能实现被追诉人的无罪化处理还要看程序性违法的程度及各国程序性法律规定如何。在英美法系程序辩护是实现无罪处理的重要方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辩护导致无罪化处理的结果则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效果明显。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程序辩护是实现无罪辩护的方式之一。
注释:
1、陈瑞华:《论量刑辩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2、[美] 艾伦·德肖威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3、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