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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辩护人如何与检察官有效沟通

2021-08-18 09:53:08   11619次查看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丁风、黄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捕诉合一后,批捕阶段辩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能在批捕阶段说服承办检察官不批捕,就等于说服了公诉人。批捕阶段的承办检察官往往不愿意和辩护人当面沟通,那么,辩护人在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时,应该掌握哪些原则和技巧?在短短的几分钟时间里,检察官希望听到辩护人说什么?辩、检之间如何实现有效沟通?

1、承办检察官愿意听取辩护人的真知灼见

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办案责任终身制,承办检察官肯定不想办错案,绝对愿意听到辩护人的真知灼见。此时,辩护人不应把检察官视为立场对立的控方,在阐述辩护观点时,应当全面、彻底,不宜“藏着、掖着”。

2、分析、预测证据体系

批捕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但是辩护人应当做到“眼中无证据,但心中有证据”。即辩护人要有证据预测能力。比如,在会见时,嫌疑人说自己尚未签署鉴定意见告知书,但不代表侦查机关没有启动鉴定或不打算鉴定,有可能是正在鉴定中。辩护人通过分析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预测证据体系,认为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的逻辑是成立的,才能提出无罪辩护观点。辩护的宗旨是“有理说理,无理求情”,但是这个理,是在全面分析、预测证据后的公理,不是偏听偏信的歪理。

3、掌握好沟通的时机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会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的第7天或第30天之内报捕,相应的检察院会在第14天或第37天之内决定是否批捕。但是,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不是一定会把期限用满、用足。

比如吴签涉嫌强奸案,是在刑拘后的第16天被检察院批捕的。这种情况显然是侦查机关没有用满30天的刑拘期限就报捕了。所以,辩护人应当密切追踪案件的程序走向,一旦侦查机关报捕,辩护人应当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建立沟通。

4、明确事实基础

批捕阶段的辩护,有时会处于“鸡同鸭讲”的状态,为什么呢?因为辩护人无法看到侦查机关的《提前批准逮捕书》,无法了解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辩护人仅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就得出“案件事实”,可能就会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情况大相径庭。比如某强奸案,嫌疑人辩解男女双方在半小时内连续发生了2次性关系,第一次女方有抗拒,第二次是女方主动的,而侦查机关在报捕时认定双方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即女方抗拒的那一次。在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人应当全面、客观梳理案件情况,双方尽可能在一个频道上,这是辩、检建立有效沟通的前提和基础。

辩:你好,请问你是某某案件的承办人吗?

检:是的。

辩:请问你已经审查过案卷材料、已经提审过嫌疑人了吗?

检:已经看过、提审过了。(如果检察官还没有阅卷、提审,建议双方约定时间,等检察官阅卷、提审后再沟通)

辩:我通过会见嫌疑人、与侦查机关沟通,我这边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况是...............(简要陈述案件经过,建议事先画好“案件时间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如果你认为我陈述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报捕认定的情况相差不大,我将以上述案件情况为基础,陈述辩护意见,你看可以吗?

检:可以,你说(如果检察官说案件情况偏差较大,辩护人应当说明辩方这样认定案件情况的理由,比如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多次说过“二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这样的话,建议检察官可以审查一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带上实物,眼见为实

侦查机关报捕时,报送给检察院的是纸质案卷,一般来说很少移送实物证据。比如,一宗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笔者从案管中心获得检察官的姓名、电话后,发现是一位女检察官。笔者得知侦查机关报捕时没有移送烟弹实物、于是在与检察官面谈时,笔者带了烟弹实物,现场拆解烟弹,讲解烟弹结构,否定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印证烟弹嫌疑人主观上并不明知烟弹属于烟草制品的辩解。一宗涉嫌销售假冒苹果airpods耳机案,笔者预判检察官可能也没有见过涉案的耳机实物,于是,我们将涉案的4款耳机与手机连接的情况拍摄了视频,提供给检察官。

6、用案例加强说服

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是否构罪、定性等方面,其实司法机关也“吃不准”。侦查机关会用此类案件在某地已有有罪判例,来加强指控,说服检察官。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辩护人要对控方判例作细致分析,同时加强收集辩方判例。比如挖掘控方案例中认定的事实细节与本案事实存在的差异点,从事实基础上减损、否定控方判例的参考价值。对于辩方判例,不局限于生效判决,一些当地在办的类似案件,如果出现不批捕的,也具有参考价值。

7、电话、当面沟通,不宜复述书面辩护意见

电话、当面沟通,尽可能不要重复书面辩护意见的内容。书面辩护意见比较全面,而电话、当面沟通,应当画龙点睛,直击要害,表明立场,引起检察官的共鸣。

比如某失火案,嫌疑人租赁的房屋,电线短路起火,火势蔓延,烧毁了半个古镇,损失过亿。我们了解到侦查机关指控的逻辑是“谁使用、谁负责”。嫌疑人虽然不是房主,但作为房屋使用者,未尽日常检查电线的义务,就应当为失火承担责任。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我们强调:谁使用、谁负责,会不当加重使用者的消防义务和责任。如果检察官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正常使用办公电脑等电器,因为电线短路起火,烧毁了整个检察院,是否意味着检察官也要承担失火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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