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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顶格判五年?王振华猥亵儿童罪的庭审过程推演

2021-04-29 15:50:19   6759次查看

作者:庄志叶

前资深检察官、公诉人

公众号【刑事堂】主理人


据最新报道,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6月17日,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因为本案系涉及未成年性犯罪案件,又系引起重大舆情案件,所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我们无法得知案件更多的细节。但是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推断,我们仍然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推演,从中得到一些值得玩味的案件信息。

案由:为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很多群众质疑本案量刑太轻,甚至留言要判死刑。事实上罪名是量刑的基础,目前对本案关注最大的也首先是罪名的问题,很多群众质疑为什么不定强奸罪。这种质疑当然是有理由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除非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否则量刑也就只能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样,顶格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定猥亵儿童罪的话,最多也只能判处被告人王振华五年,普陀区法院已经从重了。

那么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因为法律出于对幼女的保护,认为幼女对自己的性保护意识不够,幼女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曾经一度为舆论诟病,后被法律取消的嫖宿幼女罪,也是出于这种逻辑,就是幼女不存在卖淫的基础,嫖宿幼女就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而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检察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法院最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决的结果来推断,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王振华确实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强奸幼女采用接触说,而非插入说)。另一种可能就是公检法都没有证据证实王振华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器官的接触。也许被害人说接触了,而王振华不承认,相关其他的证据又无法支持被害人的说法。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我们无法得知案件证据的情况,但是根据前期媒体报道,医生检查被害人存在阴道撕裂。这个情况就很可疑了,我们目前也无法得出到底哪个是证实的结论,也许是媒体报道存在失真问题。

希望有关司法部门可以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予以解释,对公众答疑释惑。

共同犯罪:为什么只有一笔犯罪事实

目前,我们无法得知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判决书的认定事实,但是从被告人王振华判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判刑4年来看。两人量刑接近,一个是犯罪实行者,一个是犯罪帮助者、牵线搭桥的人。目前我们的推断是应该只有一起猥亵幼女的事实。

也许之前媒体报道的被告人王振华猥亵幼女不仅一次的报道存在失真,也许公检法还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王振华还存在其他的犯罪事实。再次我们也无法判断。

量刑:为什么顶格判五年

猥亵幼女罪量刑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王振华顶格判刑五年,周燕芬判处4年,两人量刑均较重。我们从警情通报分析,“7月1日,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周燕芬已经确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振华是否自首没有写明,但是笔者推断也有很大概率是自首。两人均系自首,但量刑并未从轻多少,所以我们推断法院从重判决的理由一是本案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人民群众都看着呢。二是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恶劣。

同样的,因为无法看到证据材料,以上情况也仅是笔者个人的推断。

过程:消息严控,判决从快

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从2019年6月30日案发,7月1日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上海公检法机关一直严守案件信息,检察院起诉的消息媒体也没有报道。2020年6月16日普陀法院开庭,6月17日判决。严守消息,从快处理,当然也是因为王振华案件的敏感性,对新城控股上市公司的影响。

但是我们根据司法惯例,也可以看出,这类案件应该已经得到了公检法的充分沟通,我们静待案件结果就行了。

问题:检察院还会抗诉吗?

律师的无罪辩护是否有理?

正如上文所说,因为这类案件已经得到了公检法的充分沟通,所以检察院不会抗诉。至于被告人王振华和周燕芬是否会上诉,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根据刑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使被告人上诉,二审也不会加重两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再审的则除外。

从媒体报道来看,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是“称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笔者认为该辩护理由没有说透,即使付了钱,嫖娼幼女也可以构成犯罪,或者是强奸罪,或者是猥亵幼女罪。是否支付嫖资不是本罪是否无罪的理由。

笔者认为可能的辩护套路是,王振华主张自己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是幼女。是否明知因为是主观判断,所以律师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但是主观是可以通过客观判断的,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通过体格外貌、性器官的发育程度、言语是否幼稚等多方面加以判断。

综上,我们虽然无从得知庭审的具体情况,但是通过法院判决的结果,已经可以得到一些具体的案件争议焦点的推断了,我们也可以得出法庭庭审过程的一些推断。

以上,都是笔者的推断,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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