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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诈骗案件的「出罪记」,这位刑辩律师做对了哪些事?

2021-04-30 14:07:01   7011次查看

作者:王璐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资深检察官,现刑事律师

首届山东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

庭立方合伙人


很久都没写过东西了,最近的几个月,让套路贷给套路得疲惫不堪,都觉得不太懂什么是诈骗罪了,好在是,今年的几个判决还在提醒着我,还是略懂一些的啊。

这个案件是我很坚定地认为不构成诈骗或者贪污罪的,但是出罪之路,依然走了二年多,辩护之路,从来都不是坦途。

二年前接手的一起征迁诈骗类案件,一审被告人涉嫌两个个罪名,一个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十三年半。寻衅滋事罪暂且按下不表,单说说这个诈骗罪。

01.

案件事实

被告人祝小峰,是做物流公司的,2011年的时候为了扩大再生产,就想买一块地,建设物流经营场所。有人就推荐了胶西口村村书记李立,李立有一块顶账顶过来的土地,可以卖给他,祝、李接洽之后就愉快地达成了交易,而后在核查土地使用证时,祝小峰发现该宗土地的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及所有者均是胶西口村,经咨询获知集体土地不能买卖,遂找到李书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后在二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为胶西口村,受让人为祝小峰,李书记在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了村里的公章,转让费81万元,转让期限五十年,签订协议后,祝小峰将款项交给了李书记。

2015年,因ZD项目建设需要大面积征迁土地,政府征迁补偿政策规定对于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交纳租赁费用的,拆迁时退还剩余年限的租赁费用,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征迁期间,祝小峰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等材料报给了工作组,后来被告知还需要提交证实涉案土地系承租胶西口村村委的证明及交纳租金的凭证,且需要村支部书记在证明上签字,祝小峰就自行书写了证实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系胶西口村租赁给其使用的证明及两份租赁费收据,找到李立要求其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并予以证实,李立在证明上签字但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祝小峰便私刻了村委会的公章加盖在证明及收据上,并将该证明交到了征迁工作组,后祝小峰所在公司获得了政府退还的租金本息人民币77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土地系李立顶账获取,祝小峰明知涉案土地是从李立个人处租赁,而并非租赁胶西口村的,即使要退还租金也是李立退还,其为了多获得征迁补偿,自行书写了证明材料及租赁收据,并私刻村委会公章,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李立系共犯。

那么问题来了:地到底是谁的地?

祝小峰是应该从李书记那拿到退还的租金还是由政府支付征迁补偿,其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祝小峰的认知很朴素,我不管是从谁那租的地,我用的好好的,政府要拆迁,又不是村里不履行合同了,你们当然得补偿我。

再往细里讨论时,祝小峰也难掩忐忑,毕竟他私刻了村委会的公章,毕竟钱是交给了李书记。诈骗罪这一个大帽子,这一辈子就被扣住了。

02.

案件焦点

接手案件后,我们分析案件的焦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祝小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祝小峰是否应该得到征迁补偿方案项下租金的退还,国家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第三、祝小峰私刻村委会印章的行为如何评价?

聚焦本案的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到底补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我们注意到,针对ZD项目的征迁工程中的实际情况,政府发布了《ZD项目建设区内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迁补偿方案》,其中第二部分“补偿”中第六条第(二)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分别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补偿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根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对于使用权人,则以退还租金并承担利息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法律和政策,以上补偿款均应从国家的征迁补偿款中列支。

换言之,征迁部门为了土地征迁是准备了二块资金,一块是为了补偿所有权人,另一部分是解除土地上的各种其他权利,也就是对使用权人的补偿。体现在征迁方案中,就是承认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土地租赁事实,村委会只负责收回土地,解除合同,而无需退还租金,租金退还是征迁部门的责任,列支到征迁成本当中。

基于以上规定,祝小峰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承租者,应当按照补偿政策获取退还租金补偿。

关于本案的征迁补偿,很简单的逻辑,A租了B的土地,签了五十年的协议,C过来说,你们不能干了,这地我征用了,自然是要给A和B都补偿的。

研究到这里,我觉得整个案件就透亮了,如果站在祝小峰个人的角度分析,无非是与胶西口村委签订的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未履行期间的费用如何取回的问题,只要合同不假,该案件肯定不是诈骗。

当然,案件还有很多细节,比如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土地是李立顶账来的,而涉案土地的证是李书记花钱办在村名下的,书记称因为办到村名下花钱少,土地确实一开始他确实是要卖给祝小峰的,他也不知道要征迁啊等等。

03.

漫长的诉讼之路

把案件研究明白之后,就等着案件从一审法院移送到二审法院,一个多月后,案件到了二审法院,与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很快案件移到了同级检察院,我又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后来案件很快就发回重审了。

案件回到一审法院之后,开始了漫长的等待之路。一审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确定办案人,就至少耗费了半年的时间,在等待一审法院开庭之时,我又找到了一审承办检察官,坦城地向其提交了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和李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一起,当面听取了我的意见,检察官内心似乎总是担心国家利益受损,总是纠结,既然土地已经顶账给了李立,退还租金肯定是李立的事,为何国家要退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期间的租金?

我申请法院调取对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的部分,实际中到底补给了谁?并多次就该问题与公诉机关、一审法院沟通,公诉机关答复是当时政府一次性支付了胶西口村的土地所有权人补偿款,没法分开计算。事实上,这里面又出现了一个逻辑矛盾:起诉书既然已经指控该土地系李立所有,那么该笔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款支付给村里的行为如何理解?

终于等来了庭审,我们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因政府征迁行为确实给祝小峰造成了实际损失,祝小峰内心确信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其根据征收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取回应当返还的租金。

一、土地征收补偿系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祝小峰向征迁工作人员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征迁部门要求祝小峰提供收据等相关材料,祝小峰向征迁部门提供虚假的证明和收据仅仅是为了早日拿到拆迁款的程序性的手续材料,并不导致实质性的权利变动,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补偿款的故意。

就以上事实,可以认为,第一,虽然祝小峰与李立前期达成一致,但后来其发现了土地的真实所有权人并与之签订租赁协议,祝小峰作为合同的一方,尽到了审慎义务;第二,李立系村书记,其代表村委会与祝小峰签订《转让协议》,对祝小峰来说具有公信力,并且在该协议上有村委会加盖的公章,该合同的签订具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第三,关于合同的履行,虽然祝小峰将租金交给了李立,但基于李立的身份公信力,以及在长达四年的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对祝小峰占有、使用土地的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祝小峰有理由相信村委会认可了李立代为接收租金的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祝小峰内心完全确信其与胶西口村委会之间成立了真实有效的租赁关系。

二、在本案当中,祝小峰提供了加盖伪造的村委会印章的文件,应当追究其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贪污罪或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同刑法上的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一样,由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是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文件,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话,则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当中,祝小峰的行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为了满足征迁补偿的要求,提供了虚假的文件,应由其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我们可以引申探讨一下,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胶西口村委是否收到了租金,而是涉案土地上是否确实设定了租赁关系。

假设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层转租关系中,中间会有多个角色出现,所有权人配合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真正收取租金的方式也属常见,但不意味着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本案当中,可能的逻辑就是顶账过程中李立虽然获取了土地,但出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权证依然办理在胶西口村的名下,而胶西口村配合李立办理土地出租相关的手续,也认可李立在涉案土地上的收益行为,比如前有1997到2011年涉案土地租给日资企业,后有2011年在胶西口村在与祝小峰的协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顶账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无限期让渡收益权给被顶账人,同时在实践中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当中,如果顶账事实客观存在的话,李立无需退还收到的八十一万元,而祝小峰拿到的退还租金款也符合征迁政策。即使顶账事实不存在,李立拿到的八十一万未交到村里,也是李立是否侵占村集体的款项问题,而祝小峰因为是实际的土地使用人,依据征迁政策,其也应该获得退还的租金款,无论如何,祝小峰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罪。

发回重审之后的一年多时间,终于宣判,罪名由诈骗变成了贪污,祝小峰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分案审理的李立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理由李立是政府授权其参加了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款项的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其职务之便,骗取了国家征迁补偿款。

一审这样判决,说实话,也在我的预料之中,改判之路,从来都是布满荆棘,充满坎坷。法院的自我纠错,向来困难,加之本案案发是因为审计引起,要否定一个重罪罪名更加不易。

继续上诉,终于在今年的十月份,拿到了二审改判的判决书,尘埃落定,祝小峰不构成贪污罪,寻衅滋事罪维持原判。事实上,本案当中祝小峰的寻衅滋事罪名的存在,对于诈骗罪的脱罪,无形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至少,全案有了托底的,不会整体出现无罪。虽然,我也多次和祝沟通过,检法对你的评价会打折扣的,一个砸另一家物流公司玻璃寻衅滋事的人,是会受到质疑的。

虽然我认为,祝小峰是个很不错的人,在看守所这样的条件下还坚持原地跑步锻炼,从来也不太给我添麻烦,对案件,对我很有信心,也深知案件改判之难,但二年多的时间也难免会有颇多焦虑。

分享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1.深入研究案件,一定要做到“想透、说清、干实”,这才是案件的胜利之本,不要浮于表面的案件事实,鞭辟入里地研究案件内里的逻辑,找到真正的出罪观点。

一个案子不构成犯罪,不构成贪污、不构成诈骗,说十遍也不会有什么效果,只有研究明白为什么不构成,把为什么不构成说清楚才是最重要的。同时,把案件前三十里后三十里的路都要想明白了,有什么坑什么井的都要仔细研究(没办法,刑法中的罪名实在是太多坑),避免想从坑里爬出来,一把又掉进另一个井里。我们这个案件,我是仔细研究了伪造村委会的印章不构成犯罪的,给大家剧透下,刑法中关于印章的犯罪有二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个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你看,没有村委会吧?

2.案件移到二审法院之后,要积极提交辩护意见。

当时和法官沟通的时候,法官谈到很多辩护人不愿意早早提交辩护词,生怕提交了就完成程序了,法官会直接把案件毙掉。法官的意见是辩护人提交辩护词,会给法官一个思路,了解到辩护人认为的案件问题到底在哪里,会引导法官着重看待这些问题,当然,还是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的辩护词。

3.重视检察官,一定要重视检察官,重视与检察官的沟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二审的很多案件,法官如果认为有问题,会很快把案件移给同级检察院,检察院会指派办案人研究案子,给出意见,这个意见非常重要。我们的这个案子,就是二审检察官直接给出一审判决认定确系错误,建议法院不开庭直接改判的。

致敬检察官小姐姐!致敬二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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