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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航班延误险诈骗罪:又一次让刑法这个底线,上了前线

2021-04-30 14:21:59   4545次查看

作者:唐怡(怡宝)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这两天大家都很热烈地讨论“利用航班延误险骗保”的这件事儿,不管是行业内或者行业外的朋友,都纷纷问怡宝:你咋看呢?这个是不是诈骗?

很遗憾,作为在职法律从业者,按照规定,怡宝是不能对别人家的在办案件进行评价的。所以怡宝不能给您一个确定的答案。

但是,怡宝可以跟您一起来捋捋思路,一个我自己认可的“刑法究竟该如何适用”的思路。相信您听了以后,就可以自己去分析本案,然后得出结论。

我们先来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

怡宝离婚了,然后我和前妻都很快另有新欢,大概三四个月后,又各自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又过了大概半年,怡宝发现自己和这位新太太在三观上差异很大,于是又协议离婚,蓦然回首发现还是原配好,于是回头又去找原配,正好原配也和新丈夫三天两头不吵架就冷战,最后终于散了,我和原配复婚。

怡宝两口子这一番坎坷的婚姻之路,是否构成犯罪?

相信没有人会觉得这是犯罪。但是如果我再加一个条件进去呢:在我二婚时,当地拆迁,因为我和原配已经离婚各组新家,所以我们二人就作为两户人分别取得了拆迁赔偿款。

现在大家觉得怡宝的婚姻之路是否构成犯罪呢?

再进一步:如果某天怡宝酒后吐真言,其实我们就是故意通过离婚二婚再离婚又复婚的方式,让我们两口子能多拿到一份拆迁款呢?

案例二

某市将一块土地挂牌,A公司参与竞拍最终拿下,半年后,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B公司出资入股而A公司以该土地入股,C公司成立后B公司又全额收购了公司股份。

这一番操作,构成犯罪么?

如果怡宝再加一个条件:其实A、B两家公司一开始就商量好了,就是要以此方式来规避B公司没有竞拍该土地资格的限制呢?

案例摆出来了,现在怡宝就开始带你来捋。

先说结婚这个事儿:你们说怡宝这几次结婚离婚的行为合不合法?有没有效?肯定是有效的,因为这些结婚证离婚证都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领取的,我们去办证时,民政局肯定不会审查双方结婚的具体理由到底是“我们真心相爱”还是“对方的老爸是省委书记,娶了她我就可以少奋斗二十年”之类的。那么好了,既然我所有的结婚离婚、复婚行为都是合法的,最后因为多拿到了一份拆迁款,就说我是诈骗,合乎逻辑么?

同样的道理:A、B两家公司这一系列的行为,从参与土地竞拍到合作成立新公司再到大股东收购新公司全部股份,所有行为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这时有警察上门来说A、B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不是会觉得哪里不对?

其实上述案例的核心逻辑在于:

我们都知道,刑法其实是对所有社会现象进行治理的底线,如果说要对一个人动用刑法让他坐牢,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肯定是在治理位置靠前的民法、商法或者行政法等领域具备违法性评价的,比如怡宝打了对方一耳光,肯定是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必须是一耳光打破了人家的耳鼓膜或者打掉了几颗牙,达到了轻伤标准,才能给我定故意伤害罪。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前位”的法律领域内你都找不出来违法性评价的点,最后等我做完了你却说我犯罪了。显然不合理。

结婚离婚以及竞拍土地收购股权,所有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最后因为我说出来“我就是为了多拿拆迁款”或者“我就是为了要那块地”,就都以犯罪论处,显然是主观归罪,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思想犯。如果以这样的思路去适用刑法,那会产生一个很可怕的结果:作为社会大众,你根本就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突然以犯罪行为来打击,而打的就是你脑子里那一个想法。

怡宝的老师在这堂课总结时这样说道:如果要动用刑法,那么所要评价的行为或者对象一定是要在前位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领域内具有违法性评价,这个也正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表现。

所以,我们来看那个航班延误险的案子:

李某去分析各条航线的延误概率,属于违法行为吗?

李某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属于违法行为吗?

李某办理登机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吗?

……

当你们把上面的答案都连起来,我想这个事情构不构成犯罪的答案也就差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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