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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应纳入社区帮教,而非“社区矫正”

2021-04-30 16:29:55   16056次查看

2019年12月29日,我国首部《社区矫正法》颁布,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前两天,15位人大代表联名给检察长写信,获得复函后,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颇具意义的探索,归纳起来,形成了具有本质区别的两类实践经验。回顾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所做的诸多尝试,往年的实践探索表明,的确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15年以来,平顶山市检察院以宝丰县检察院为试点,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与“社区矫正衔接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按照自愿原则再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帮扶教育,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使行为人真正改过自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7年8月,宝丰县检察院与该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相对不起诉人社区矫正的实施意见》,正式将社区矫正制度引入到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前期评估和后期实施环节,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标。

2018年4月,广西桂林象山区检察院,探索对相对不起诉与社区矫正相衔接的监督机制。使相对不起诉人接受监督管理,纳入社区矫正平台监督,尽早回归社会,创新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教育机制。

2019年11月,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做出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如何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工作与院执检部门检察官进行了对接,尝试以社区矫正代管的方式监督考察该未成年人,执检部门遂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协商,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发出“观护帮教委托函”,得到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大力配合和支持。

上述实践地的检察机关以及学者们认为,将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非常有必要,解决了不起诉后“没人管”的问题。纳入社区矫正平台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操作上,还可以考虑与缓刑、管制等相区分,根据情况,例如可设置6个月以下的考验期。但如何写进法律,涉及法律的系统性和衔接性问题,还有待充分考虑,等等。

虽然在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是,若严格甄别,却能够辨析出已经立法的前提下,再实施就是“不合法”甚至“涉嫌违法”了。

因为,一部法律一旦正式颁布,其适用的对象就是法定的,绝不允许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再擅自扩大适用对象。即便确有必要,也仅仅只能提出对立法的修改建议。

毫无疑问,针对不起诉人员做好“后续托管”工作,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后续托管工作,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法治意义,不容有忽视和疏忽。

近年来,社会力量介入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的要求。

江苏省扬州市珍艾社会工作事务所是经扬州市民政注册的4A级社会组织(民非),成立于2014年10月,专门服务于特殊人群,其中包括涉毒、涉罪、犯罪的成年和未成年人。在扬州市民政的培育下,珍艾通过自筹资金、争取公益项目创投、实现政府购买维持机构独立运作,多维度参与社会服务,独立或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内容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续照管、罪错青少年观护等。

刘箴 扬州市珍艾社工事务所主任

自成立以来,“珍艾”不断开拓创新,注重新知识、新方法、新理念的运用,先后在法治宣传、社区矫正、涉罪未成年人观护等领域获得民政、团委、妇联、禁毒办等各单位嘉奖,其中部级荣誉1项、省级荣誉6项、市级荣誉3项。

马里兰毕业前与导师(Dr. Wellford)合影

因此,相比较之下,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直接委托给具有专业队伍的专职社工组织,既保障“后续托管”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又贯彻落实了社会力量介入“特殊人群”的政策方针,为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完善不起诉制度,拓展了有益途径,探索了正确的、有效的、合法的方向。

相对于我国狭义的社区矫正制度,邻国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算是“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有违法的也有犯罪的,还有未成年中特有的“虞犯”,即未成年人中违法犯罪可能较高的群体。

在此意义上,将不起诉的群体纳入“后续托管”,由专门人员或组织进行及时有效的帮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际社会比较普遍的做法。

只不过,我国刚刚颁布不久,且为“狭义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仅仅针对定了罪的四类人:管制、缓刑执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一旦纳入社区矫正监管平台,通过手机定位管理,对于未定罪的人员,可能会涉及到宪法保障的合法权利。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区矫正机构,不值得去冒这个执法风险。

最后,笔者还是要感谢这15位人大代表的建言,不管是初衷、动机都值得大加称赞。对此,最高检的回复更是精准规范:

张军检察长回复说:“我院将以研究办理您的意见建议为契机,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和其他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关探索进行调研总结,立足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相对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备,有针对性地论证提出司法对策和补充完善立法的建议。”

笔者坚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我国检察机关深入探索的不起诉后续托管等问题,在未来的“不起诉制度”中将会得到应有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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