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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1-05-06 16:22:42   5292次查看

案例一:

侯某等六人至境外组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侯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组织、召集被告人黄某等五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出境至越南,利用虚假的网络投资平台软件实施诈骗活动。六被告人利用微信、QQ添加被害人进入聊天群,分别在聊天群中扮演指导老师、投资股民等角色,通过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等信息,制造通过聊天群中“老师”的指导可投资获利的假象,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转账投资,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骗取他人财物4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六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共同犯罪,且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侯某是该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在庭审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境内人员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境内始终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一些诈骗团伙转移到境外,组建境外窝点招募人员诈骗境内群众钱财,并将赃款快速转移,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也严重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当前,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也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二:

张某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口罩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发布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后,即将被害人从通讯录中删除,共骗得三名被害人9千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法院首例采用远程视频“无接触”方式审理、率先审结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口罩成为重要且紧缺的普遍性防疫需求物资,被告人张某利用社会公众防疫所需的急购心理,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我省法院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庭审活动模式,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刑事案件,充分体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李某某等二十八人搭建虚假平台引诱投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磊为其架设可直接操控后台数据的电子交易投资平台,租用某写字楼为专门诈骗场所,招聘被告人李某等二十五人组成诈骗团队。诈骗团队人员经过内部“话术”培训后,使用统一配发手机添加被害人微信,冒充离异单身成功男士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有内幕消息可盈利,引诱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投资”,先让被害人有少量盈利,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即操控后台数据,人为制造亏损假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作案71起,合计骗得被害人财物328万余元。被告人李园园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过本人及同事的银行卡,帮助李某某转移赃款近1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李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对李某磊等二十六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二十七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园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交友诱导投资型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先与被害人培养感情,甚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有“内幕信息”等为名引诱被害人至虚假平台投资,以此骗取钱财。该类骗局往往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特征,犯罪团伙具有完备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获取个人信息、负责感情交流等均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根据聊天中获取的受害人具体情况设计专门方案,具有极大迷惑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投资应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世界的“内幕信息”。

案例四:

被告人陈某祥、陈某有虚构解冻民族资产、发放扶贫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有,冒充国家扶贫办、财政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自称“国际梅花协会”等组织工作人员,采取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谎称发放扶贫款、民族资产解冻资金。待被害人有意向参与后,即谎称发放资金需达到一定人员规模,要求有意向领取资金的人员组成团队,以办证费、转账费等名义骗取费用,共骗得61万余元。其中,陈某有参与骗取2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二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害人均是70岁左右的老人,年龄最大的已81岁。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对封闭、辨识能力差、容易相信别人的特点,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假借发放扶贫款、民族资产解冻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强辨识能力,遇到处分财物有关事项时,多与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交流,避免误入骗子圈套。也希望年轻人多关心家中老年人,及时解答老年人在网络时代遇到的种种疑惑,避免老年人陷入“网络”陷阱。

案例五:

王某某等六人成立科技公司办理虚假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发起设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开发“某钱包”APP软件,租用某产业园写字楼作为诈骗窝点,先后招聘被告人张某某等五人组建诈骗集团。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宣称其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开通“顺付钱包”APP会员,可快速办理“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信用卡、开通微粒贷、提高额度等多项业务。待被害人因融资需求与其联系后,即以需交纳会员费名义骗取钱财,共骗得16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随着融资途径的多样化以及融资需求的不断涌现,以贷款服务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随之产生。犯罪分子披上“科技公司”外衣,制作专门APP软件,宣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整个犯罪行为更具迷惑性。同时,犯罪分子以交纳所谓的“会员费”骗取钱财,因金额相对较小,降低了被害人的警惕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借款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不要轻易缴纳“会员费”“手续费”等费用,对非正规机构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要保持高度警惕。

案例六:

沈某某成立犯罪集团冒充医学专家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策划成立某商贸公司,公开向社会招募人员成立犯罪集团,冒充张伯礼、胡维勤等专家、教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他人购买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个人信息100余万条,由一线话务员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推介“专家”“教授”,并记录有意向问诊的被害人信息;二线话务员根据一线话务员提供的信息,冒充张伯礼、胡维勤等专家、教授,先以帮助被害人排毒、修复、巩固为名,将低价购得的保健品冒充“特效药”高价出售;其后捏造到当地召开研讨会、建立卫生部档案、办理模范证、上德国医疗车治病等事由要求“客户”预缴相关的巨额费用,共骗得78名被害人32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沈某某与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沈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沈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冒充医学专家诈骗患者财物的典型案例。该类骗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方式获取患者信息,利用患者急于治疗的心理冒充知名专家教授,分组分工分阶段地进行诈骗,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关患者不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还可能因延误治疗损害身心健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同时,患病后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相信电话、网络中自称的“名医”“专家”,特别是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所趁。

案例七:

刘某某等十九人以发展微商为名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招聘员工进行话术培训,统一配备手机、手机号码、微信等,安排员工担任售前人员、售后人员等不同角色,以低价购入的“本草糖安茶”为诱饵,以微商人群为目标实施诈骗。具体方式为:先由“售前人员”通过微信寻找不特定被害人,让其帮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本草糖安茶”广告;然后“售后人员”咨询购买并伪造付款凭证、发货单据等,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使其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并支付相应费用,该团伙共骗得51名被害人8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其他十八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十九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商的迅速发展满足了部分群众足不出户自主创业的梦想,但该领域也因监管难度较大,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利的心理,通过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骗取被害人支付产品代理、升级代理的相应费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不法分子“微商创业致富”的宣传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微商广告,在做微商代理前要进行全面了解。

案例八:

廖某某等四人虚构可为被骗被害人维权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阮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廖某某出资购买电信手机号码,绑定在固定电话上,并在“天涯论坛”留言称该固定号码是网监局维权电话,能够帮助因在“淘宝网”上刷信誉等原因被骗的被害人追回被骗钱财,后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或取现。在“淘宝网”上刷信誉被骗的被害人在互联网上找到并拨打该固定电话,陈某某接听电话并以帮助被害人进行维权、追回被骗钱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支付宝汇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作案10起,骗得他人钱款共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为犯罪对象再行诈骗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因犯罪手段隐蔽,部分案件难以及时有效查处,一些被害人受骗后“病急乱投医”,尝试各种途径急于挽回损失。本案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寻找救济途径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维权、追回被骗钱款为幌子,专门针对“刷信誉诈骗”被害人再行实施诈骗。该案也反映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钱财,不断翻新手段,不放过任何可趁之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不要轻信其他救济渠道,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

案例九:

魏某某等七人冒充山村支教老师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过招揽、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在山区支教的女教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帮山区儿童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以“捐款”“资助”等名义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财物1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某、周某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七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仍存在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师资力量不足,一些支教老师不怕辛苦深入山区教书育人,社会公众也往往会本着慈善之心捐款捐物。但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社会公众的善良之心,冒充山村支教老师,编造容易引起他人同情心的事项获取“捐助”,从而骗取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发扬爱心捐款捐物过程中,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捐赠。

案例十:

高某某、董某某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自己的名义分别成立四家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其中高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55万余元,董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1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以自己名义成立的公司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以诈骗犯罪共犯论处。鉴于二名被告人系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二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犯罪分子为顺利转移赃款,通过黑色渠道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资料等“四件套”以及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八件套”。而一些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以个人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这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打击的重点,依法应予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出售个人信息,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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