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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十问十答

2021-09-26 09:59:42   7038次查看

转自: 刑辩正非


合规不起诉实务中,下述问题已经没有争议,做就是了!

同时,合规业务可以演化为N多种,绝不仅仅包括合规不起诉!还包括行刑衔接提前介入辩护,危机处理,内部反舞弊腐败调查,关联方合作伙伴高管犯罪风控、重大项目风控与涉案企业内部架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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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涉案案件已经构成犯罪?

企业合规不起诉不是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源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其含义是指,由于涉企案件违法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客观危害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人民检察院绝对不能将之起诉至人民法院。

企业合规不起诉不是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涉企案件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其情况较为轻微,缺乏适用刑罚处罚的价值,甚至对其适用刑罚处罚造成刑罚过度适用的结果。

企业合规不起诉具有鼓励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特点,具体的奖励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建立的同类犯罪的预防机制后对涉案企业的单位、个人所实施的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合规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完全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的前提是涉企犯罪的犯罪情节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程度。从其诉讼程序来看,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可完成,而企业合规不起诉须经过严格程序整改且经严格程序监督评估验收通过后,检察机关才对涉案企业做不起诉。

二、企业合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罪名的限制?

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企业合规的罪名范围大致有发票类犯罪、走私类犯罪、环境污染类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商标类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或非法占有农业用地类犯罪、行贿类犯罪、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逃汇罪、逃避商检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但对于有些犯罪,人民检察院不敢适用企业合规,比如,典型事例一,民营医院用挂空床、假治病等虚假手段骗取社保医疗费的诈骗案;典型事例二,保洁公司用外地垃圾混入本地垃圾,从中向外地清运垃圾人员收费,造成本地政府为外地垃圾处理买单的诈骗案;典型事例三,船运公司非法运输来历不明的海砂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典型事例四,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银行管理不规范前提下(制度虚置),银行工作人员为非法集资人员提供多个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接收非法资金并帮助偷越边境中的洗钱罪。企业合规适用是否存在罪名范围的限制?

部委于2021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两种情况:单位犯罪和涉企的单位、个人犯罪。

(一)合规不起诉不针对罪名而是针对单位犯罪

只要构成了单位犯罪,就可以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传统来讲,单位犯罪构成标准需要满足单位名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三个条件,但该标准在现代刑法的适用中需要加以修正。以往的“单位名义”被间接代理制度淡化(下游经销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推销产品服务)、“单位利益”不需变动、“单位意志”如下述(黎宏教授观点):

1.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是在单位的鼓励、教唆、纵容、默许之下引起的,单位和该组成人员之间成立共同犯罪,适用双罚制。这种情形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单位对其组成人员的支配、鼓励、教唆、纵容、默许,可以通过单位领导等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通过单位的制度、文化等体现。这种形式的单位犯罪通常表现为故意犯。

2.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不是单位教唆、鼓励、默许的结果,而是单位疏于管理的结果,则组成人员构成故意犯或者过失犯,单位对于其组成人员的行为承担过失犯(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这种过失犯责任的承担,以刑法有规定为前提。

3.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既不是单位教唆、鼓励、默许的结果,也不是单位疏于管理的结果,则单位自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组成人员个人负责。但是,在查明单位管理人员对该下级成员的危害行为疏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场合,该管理人员有可能要承担过失犯的刑事责任。

4.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是在单位的操纵、支配甚至是胁迫下造成的,该组成人员可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减免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组成人员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时,单位自身并不能免责,有可能被判处罚金。

5.单位下级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危害结果,事后查明,这种结果是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纵容下引起的,但该管理人员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纵容违反了单位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能视为单位意思的体现时,该从业人员的危害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该具体实施的单位下级组成人员与该高级管理人员要成立共犯,不过,该下级人员有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免责。

简单说,当单位内部存在纵容企业犯罪的内部文化时,推定单位具有犯罪故意;单位内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方案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推定单位具有犯罪过失。

很多商业行受贿案,药品企业本质是虚置了合规制度,积极故意要求行贿医院。当然是单位犯罪。

(二)无法定单位犯罪的罪名也可以进行合规监管

即使没有法律明文的“单位犯罪”字眼(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根据上述观点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实质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可以进行合规监管(最典型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修改后,单位犯罪很可能会普遍化而非明确规定化。

也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联合调查组还是要通过分析涉案企业合规流程的虚置情况认定直接责任人员与直接主管人员,对打击面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开展合规整改。

美国检察机关经常适用的就是洗钱、妨害执法调查、出口管制与企业欺诈(货款诈骗、医疗诈骗、网络诈骗等)4类罪名,且每个罪名的宣告刑都是在100年以上(美国是同种数罪并罚直接叠加无“限制加重”原则)。

三、合规工作需要专业的合规师来完成吗?

企业合规的合规师是一个团队,这个团队具体包括刑辩、非诉、技术派(执法出身/自学/学校学的专业)。技术派的人员,如税务师、会计师、环评师,或者没“师”但是主管部门业务骨干出身,比如说环保排污案件,自然需要环保局执法出身的人,比如说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当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身的人,比如说骗取贷款案件,需要有银监分局出身的人,比如说内部交易案件,需要有证监分局出身的人。有些技术派,可能没有什么师的概念,因为没有这个职业,举个例子,串通投标案件,没有反投标师、反串通投标师,但是走私案件,可能有海关报关员,这种就是可以的,比如说虚开案件,可能税务师就比较合适。

可以简单理解为刘关张+诸葛亮。刘备就是刑辩律师刑事律师相当于领头羊的作用,具有领导力,要保证这个团队不具有刑事风险、不做涉案企业白手套;非诉律师,类似诸葛亮(办公室主任+人事处主任)就是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帮助企业控制好内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且留痕;技术派的师类似关羽张飞,这些人是从执法部门里面出来的,善于查问题,人社部正在制定合规师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要去找这3类人组团,这3类人找来以后就可以做合规不起诉的工作。

四、离职检察官可以担任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吗?

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是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指派去监管企业整改的,包括体制内主管部门与体制外的类似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士。因为执法部门不可能经常去执法检查(俗称不可能天天针对你一家企业进行执法)。如涉案企业进口婴幼儿产品没交增值税,那么第三方监管人必然包括海关与体制外的有海关执法背景的团队。二者的工作是一样的,都是通过N次执法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只不过执法频率上,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频率要高的多。

也即,只有不断执法检查通过了(执法日志多次显示暂未发现问题),才能认定整改有效,才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激励。

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就是检察机关派驻涉案企业监督评估整改的,无法是否离职人员,只要业务精湛尽职尽责,完全可以!

五、离职检察官可以组团合规团队吗?

(一)合规业务本质是非诉业务

涉案企业合规团队,是涉案企业聘请的(类似企业法务团队),可以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全方位的合规整改/合规建设,目的是为了不被第三方监管人查到问题,最终通过整改监管的验收。

合规整改的前提是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协议——只要整改通过考察,检察机关就可以从宽处理。此时合规整改便成为了非诉讼业务——纠纷已然不存在,留下来的就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检察机关、主管部门与合规团队都是为了涉案企业整改通过在努力。

(二)离职人员可以参与合规团队

律师法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官从原单位离任或被开除后,不得担任原任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合规业务不是诉讼业务也不是辩护业务,本质是非诉业务。所以,离职人员当然可以参加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前提是该业务绝不可以是检察官直接间接介绍的,那便是司法掮客,决不允许!

六、系统性单位犯罪可以合规不起诉吗?

实践中无论是对于经过集体决策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具有明显主观罪过的企业,可能很难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造。对于这些经过集体决策或者经由企业负责人作出决定所实施的犯罪,我们可以称为“系统性单位犯罪”,还是对于那些由企业的某一高管、董事、员工、子公司、第三方等关联人员,以企业名义并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我们可以称为“非系统性单位犯罪”。

二者,都可以进行合规不起诉。因为只要排除犯罪集团(常见的是暴力虚开企业与套路贷讨债公司),都可以践行合规不起诉。即使是一言堂拍板越界采矿去,构成非法采矿罪,只要排除以犯罪为业当然也可以整改。

七、企业合规中合规团队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案发原因剖析报告(类似一案双查的剖析材料/类似纪检监察部门的“一案两报告制度”——案件审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合规计划、自查报告、商业模式转向报告、主动披露主动消除报告。

类似创建文明城市整改报告、环保督察整改报告与巡视整改情况报告。先“描红”再“推陈出新”。

八、合规不起诉后涉案企业还可以上市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而合规不起诉本质是,通过严格程序对涉案企业整改进行严格地监督评估,后经严格程序验收后对企业认定不需要刑事处罚从而不起诉。故合规不起诉还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

九、企业合规会改变企业治理结构吗?

罗列企业生产流程后对工艺流程中的每一项违规的风险点进行汇总.也就是说把合规的“规”嵌入到技术里面去。这就是最重要的。第1步汇总常见风险点,让企业对照整改,当然之后的话由于工艺流程的更新,法律规定也会不断的更新,那么合规团队就可以N多次来企业提供服务。

通过全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企业现状与有关规定间的差距,提出管理的建议方案,讨论完善后形成合规方案等系列成果,为组织实施奠定基础。

(一)识别:对生产流程涉及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对所涉及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准确识别其中涉及的生态环保因素;

(二)对标:根据识别出的违规因素查找相关的规定(合规的规)并进行对标研究,形成符合性情况对标评价表;

(三)建议:根据对标结果,结合专业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涉案企业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征求专家意见,形成最后的评估意见和方案。

十、第三方监管人与合规团队需要尽调吗?

对涉案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穿性测试与控制测试)外,还需要围绕上中下游及分子公司进行背景调查与尽职调查。

(一)合规团队应对收购尽调

比如A企业随意收购B企业,之后发现B企业存在虚开发票情况。参照《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这样,便“无端”为A企业增加了负面影响。

(二)合规团队分公司尽调

比如A企业分公司B公司在C地开拓市场,直接行贿与串通投标,获利归A企业、A企业诚信合规制度虚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由此可知,单位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在以分公司名施犯罪,只有在违法所得归分公司而非母公司所有时,分公司才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该会议纪要肯定了分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很明显B公司不能构成犯罪主体,由A公司成为犯罪主体。

(三)合规团队应对上游供应商尽调

A企业非法采矿后卖海砂给B企业,B企业没有尽调,直接租赁运输船舶运输海砂,倒手出售价格从50元/吨翻翻至120元/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第三方监管人也需要对上中下游及分子公司尽调

企业毕竟要做生意,做生意毕竟有对象。企业稍有不慎真的有可能被对方给“坑”了,当然企业自己也可能“太傻太天真”。在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监管人作为类似执法人员,不仅仅要属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更要长臂管辖、牵连管辖,这一点与主管部门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A企业虚开给B企业,B企业接受进项虚开作为涉案企业在整改。第三方监管人不仅要执法检查B企业,更要柔性执法A企业,此时相当于AB两地的稽查局执法人员。第三方监管人务必要审阅涉案B企业台帐与涉案企业员工交流,去相对方A及其他关联企业(如B开具发票给C企业)现场尽调(突击走访)、浏览公开处罚信息、隐秘了解情况类似侦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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